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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小勇
肖小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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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70002115173
  • 资格证号:
  • 地区:湖北-武汉
  • 手机:13886180982
网站公告

 

肖小勇律师,中共党员,毕业于武汉大学,二零零二年通过全国首届统一司法考试,成绩名列湖北省第一名,现执业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肖律师系全国律协及湖北省律协会员,湖北省律师协会专委会委员,《武汉晨报》法律在线律师。肖律师执业经验丰富,理论功底扎实,坚持法律风险防、治并重的法律工作理念。肖律师从业多年,与有关部门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肖律师的办案宗旨是:忠于法律、维护正义、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肖律师从业以来,办理大量的民商事、刑事案件,逐步形成注重法理指导、注重个案分析的独特办案风格,尤以办理各类典型疑难法律事务见长。肖律师具有高度的责任心,法学功底深厚,律师业务娴熟,案件胜诉率及当事人满意率高。

    肖律师不仅办理了大量的诉讼案件,还办理了众多非诉讼法律事务,诸如法制讲座、商务谈判、企业重组改制、公司破产等等。肖律师还担任了多家公司、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业务领域: 

    一、代理各类民事诉讼案件(交通事故、损害纠纷、劳动及工伤纠纷、合同及债务纠纷、房地产纠纷、知识产权纠纷、股权转让、投资合作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等)。 

    二、代理行政诉讼,经济仲裁及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三、担任法律顾问: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和法律意见,对企业签订的合同进行审查、修改,降低企业经营风险;代理企业各类诉讼及仲裁案件;签发律师函。 

    四、知识产权事务:专利、商标和版权的侵权调查;代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的诉讼和仲裁。 

    五、其他非诉讼事务: 

    1、 公司法律事务:公司的设立,企业的改组、兼并,公司的合并、分立,企业收购,股权转让,企业、清算、破产申请及债务的强制执行。 

    2、 合同法律事务:参与合同谈判,考察合同签订方的主体资格、资信与财产调查,代为起草、审查、修改、订立合同,提供法律意见。 

    3、 提供律师见证服务(包括遗嘱见证,婚前、婚内或离婚财产归属见证,各类合同见证),出具各项鉴定委托手续。 

    六、担任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律师及辩护人。 

    1、 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代为申请取保候审。 

    2、 审查起诉阶段: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提出辩护意见。 

    3、 审判阶段: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会见被告人,出庭辩护,提起上诉。 

    七、担任刑事案件当中被害人和刑事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调查取证、申请鉴定、参与庭审,举证质证,发表代理意见,提起上诉。 

    专业专长:

    肖律师特别擅长企业公司法务(常年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及交通事故等人身伤害赔偿、保险理赔、合同及债务、知识产权(商标、专利、版权)、婚姻继承、房地产、劳动及工伤等民商事纠纷。欢迎拨打常年免费法律咨询电话:13886180982(08:00------24:00),并可提供预约上门办案。热忱欢迎您的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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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市赖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刑事辩护成功案例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3-07-10 10:35)     点击:279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被告人赖某某在某某区以每克5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曹某冰毒1克,被当地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审讯后,侦查人员又获知赖某某涉嫌一起8克、一起22克冰毒的贩卖行为,随后赖某某被逮捕。

一审由于赖某某及其家属心存侥幸、不懂法律等原因没有委托律师辩护,结果被法院判决认定赖某某贩卖冰毒30.98.克事实成立,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万元人民币。被告人家属这才立刻委托律师。

【律师办案】

代理二审后,经过我们详细阅卷综合分析,我们认为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们要求二审改判或发回重审,实践中二审改判成功率较低,所以我们的真实目的是要求发回重审。

最后,二审中级法院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裁定将案件发回重审。

【律师办案续】

重审后,我们主张证实8克和22克贩卖冰毒的证据不确实充分,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尤其是22克只有一份证人证言作为“孤证”的证据,贩卖22克冰毒的事实属于证据不足,应当不予认定。

最后,原审法院部分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经判决被告人构成贩卖毒品罪,但原来认定的22克予以排除,刑期相应减少。

【辩护结果】

原审判决被告人赖某某十年有期徒刑,后改判为四年有期徒刑。

【办案总结】

本案涉嫌的犯罪是社会主流价值观比较痛恨的贩毒,所以在情感上被告人看起来应该十恶不赦,但从律师辩护的角度来讲,“坏人”和“好人”是一样的,都有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

本案依照刑事诉讼法证据原则,孤证不能定案,因为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法律规定】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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