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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小勇
肖小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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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70002115173
  • 资格证号:
  • 地区:湖北-武汉
  • 手机:13886180982
网站公告

 

肖小勇律师,中共党员,毕业于武汉大学,二零零二年通过全国首届统一司法考试,成绩名列湖北省第一名,现执业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肖律师系全国律协及湖北省律协会员,湖北省律师协会专委会委员,《武汉晨报》法律在线律师。肖律师执业经验丰富,理论功底扎实,坚持法律风险防、治并重的法律工作理念。肖律师从业多年,与有关部门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肖律师的办案宗旨是:忠于法律、维护正义、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肖律师从业以来,办理大量的民商事、刑事案件,逐步形成注重法理指导、注重个案分析的独特办案风格,尤以办理各类典型疑难法律事务见长。肖律师具有高度的责任心,法学功底深厚,律师业务娴熟,案件胜诉率及当事人满意率高。

    肖律师不仅办理了大量的诉讼案件,还办理了众多非诉讼法律事务,诸如法制讲座、商务谈判、企业重组改制、公司破产等等。肖律师还担任了多家公司、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业务领域: 

    一、代理各类民事诉讼案件(交通事故、损害纠纷、劳动及工伤纠纷、合同及债务纠纷、房地产纠纷、知识产权纠纷、股权转让、投资合作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等)。 

    二、代理行政诉讼,经济仲裁及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三、担任法律顾问: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和法律意见,对企业签订的合同进行审查、修改,降低企业经营风险;代理企业各类诉讼及仲裁案件;签发律师函。 

    四、知识产权事务:专利、商标和版权的侵权调查;代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的诉讼和仲裁。 

    五、其他非诉讼事务: 

    1、 公司法律事务:公司的设立,企业的改组、兼并,公司的合并、分立,企业收购,股权转让,企业、清算、破产申请及债务的强制执行。 

    2、 合同法律事务:参与合同谈判,考察合同签订方的主体资格、资信与财产调查,代为起草、审查、修改、订立合同,提供法律意见。 

    3、 提供律师见证服务(包括遗嘱见证,婚前、婚内或离婚财产归属见证,各类合同见证),出具各项鉴定委托手续。 

    六、担任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律师及辩护人。 

    1、 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代为申请取保候审。 

    2、 审查起诉阶段: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提出辩护意见。 

    3、 审判阶段: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会见被告人,出庭辩护,提起上诉。 

    七、担任刑事案件当中被害人和刑事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调查取证、申请鉴定、参与庭审,举证质证,发表代理意见,提起上诉。 

    专业专长:

    肖律师特别擅长企业公司法务(常年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及交通事故等人身伤害赔偿、保险理赔、合同及债务、知识产权(商标、专利、版权)、婚姻继承、房地产、劳动及工伤等民商事纠纷。欢迎拨打常年免费法律咨询电话:13886180982(08:00------24:00),并可提供预约上门办案。热忱欢迎您的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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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小勇律师成功案例龙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审刑事判决书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3-07-10 09:50)     点击:41

案由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审理程序一审当事人信息公诉机关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龙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无业。2016年4月21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东西湖区看守所。

辩护人肖小勇,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概述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武东检刑诉〔2017〕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谭某、被告人龙某某及其辩护人肖小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龙某某于2013年在本市东西湖区加入以“自愿连锁经营”为名的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在本市东西湖区沿海赛洛城小区等地以“自愿连锁经营”为名,谎称政府引进民间闲散资金进行项目运作,要求参加者缴纳人民币3800元至69800元不等的入门费以获得加入资格,但并未向参加者实际交付产品,也不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是按照其累积发展下线人员和吸纳资金的数额在传销组织中分别设立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老总五个层级,同时规定低级别晋升高级别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依照层级排位、级别和发展下线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呈金字塔形向下继续发展下线,骗取财物,谎称收入最高时可获利1040万元,即所谓的“资本运作1040阳光工程”。该传销组织由老总领导,上级老总领导下级老总,下级老总领导下线传销人员,同时设置经理室,安排若干传销人员担任大总管、申购总管、自律总管、能力总管、自律配合、能力配合等职务,在老总的领导下分别承担管理、协调、宣传、培训职责。被告人龙某某在该传销组织中先后担任自律总管、大总管等,后晋升为老总,负责领导经理室管理下线传销人员,组织、领导下线传销人员开展传销活动。截至案发,该传销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超过30人,层级达3级以上。被告人龙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照片,书证身份材料、手绘传销人员关系图、银行流水清单,证人陈某1、周某1、张某1、冀某、王某1、唐某、周某2、陈某2、麻某1、李某1、王某2、郑某、赵某1、黎某2、赵某2、李某2、赵某3、黎某3、刘某1、赵某4、杨某、周某3、袁某、王某3、周某4、麻某2、周某5、张某2、王某4、刘某2、曾某、黎某1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龙某某当庭的供述,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一审法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组织、领导以投资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组织、领导的传销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准确。被告人龙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龙某某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审裁判结果被告人龙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1日起至2017年4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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