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资料
肖小勇
肖小勇律师

加载中...
  • 执业证号:170002115173
  • 资格证号:
  • 地区:湖北-武汉
  • 手机:13886180982
网站公告

 

肖小勇律师,中共党员,毕业于武汉大学,二零零二年通过全国首届统一司法考试,成绩名列湖北省第一名,现执业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肖律师系全国律协及湖北省律协会员,湖北省律师协会专委会委员,《武汉晨报》法律在线律师。肖律师执业经验丰富,理论功底扎实,坚持法律风险防、治并重的法律工作理念。肖律师从业多年,与有关部门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肖律师的办案宗旨是:忠于法律、维护正义、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肖律师从业以来,办理大量的民商事、刑事案件,逐步形成注重法理指导、注重个案分析的独特办案风格,尤以办理各类典型疑难法律事务见长。肖律师具有高度的责任心,法学功底深厚,律师业务娴熟,案件胜诉率及当事人满意率高。

    肖律师不仅办理了大量的诉讼案件,还办理了众多非诉讼法律事务,诸如法制讲座、商务谈判、企业重组改制、公司破产等等。肖律师还担任了多家公司、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业务领域: 

    一、代理各类民事诉讼案件(交通事故、损害纠纷、劳动及工伤纠纷、合同及债务纠纷、房地产纠纷、知识产权纠纷、股权转让、投资合作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等)。 

    二、代理行政诉讼,经济仲裁及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三、担任法律顾问: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和法律意见,对企业签订的合同进行审查、修改,降低企业经营风险;代理企业各类诉讼及仲裁案件;签发律师函。 

    四、知识产权事务:专利、商标和版权的侵权调查;代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的诉讼和仲裁。 

    五、其他非诉讼事务: 

    1、 公司法律事务:公司的设立,企业的改组、兼并,公司的合并、分立,企业收购,股权转让,企业、清算、破产申请及债务的强制执行。 

    2、 合同法律事务:参与合同谈判,考察合同签订方的主体资格、资信与财产调查,代为起草、审查、修改、订立合同,提供法律意见。 

    3、 提供律师见证服务(包括遗嘱见证,婚前、婚内或离婚财产归属见证,各类合同见证),出具各项鉴定委托手续。 

    六、担任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律师及辩护人。 

    1、 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代为申请取保候审。 

    2、 审查起诉阶段: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提出辩护意见。 

    3、 审判阶段: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会见被告人,出庭辩护,提起上诉。 

    七、担任刑事案件当中被害人和刑事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调查取证、申请鉴定、参与庭审,举证质证,发表代理意见,提起上诉。 

    专业专长:

    肖律师特别擅长企业公司法务(常年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及交通事故等人身伤害赔偿、保险理赔、合同及债务、知识产权(商标、专利、版权)、婚姻继承、房地产、劳动及工伤等民商事纠纷。欢迎拨打常年免费法律咨询电话:13886180982(08:00------24:00),并可提供预约上门办案。热忱欢迎您的来电。

    

 

分类
网站文章
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访客
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湖北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律师辩护无罪释放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3-07-10 09:47)     点击:124
案情简介:格某某注册成立了某商贸公司,又先后在其他多地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并以做生意和扩大经营规模需要资金为由,鼓励公司员工投资,给予高利率或股权回报,共向员工募集资金4100多万元、向十几位亲友借款1200多万元。案发后发现,其中有十多名业务员或员工难以抵御诱惑,为了高利率和股权回报而向亲友借款后,又借给公司。

检察机关公诉认为:被告人格某某以需要资金、鼓励投资为名,采取高利率或股权回报的手段,通过各子公司、分公司吸收社会公众投资,共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5300多万元,数额巨大,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格某某的辩护律师肖小勇则发表了如下辩护意见: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从上述规定可见:未向社会公开宣传,而只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本案中的情形正是如此,所以,被告人格某某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其次,本案中虽有吸收公司业务员或员工之外的社会资金的情形,但尽管如此,由于格某某及公司并不知情,同时也并非是格某某及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而只是少数业务员或员工为了高利率和股权回报向他人借款。所以,被告人格某某及公司对此情形也根本谈不上有放任的主观故意,因此,被告人格某某也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法院最后采纳了肖小勇律师的意见,判决被告人格某某无罪。
发表评论
肖小勇:
验证码:   匿名评论

肖小勇律师主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