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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小勇
肖小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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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70002115173
  • 资格证号:
  • 地区:湖北-武汉
  • 手机:13886180982
网站公告

 

肖小勇律师,中共党员,毕业于武汉大学,二零零二年通过全国首届统一司法考试,成绩名列湖北省第一名,现执业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肖律师系全国律协及湖北省律协会员,湖北省律师协会专委会委员,《武汉晨报》法律在线律师。肖律师执业经验丰富,理论功底扎实,坚持法律风险防、治并重的法律工作理念。肖律师从业多年,与有关部门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肖律师的办案宗旨是:忠于法律、维护正义、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肖律师从业以来,办理大量的民商事、刑事案件,逐步形成注重法理指导、注重个案分析的独特办案风格,尤以办理各类典型疑难法律事务见长。肖律师具有高度的责任心,法学功底深厚,律师业务娴熟,案件胜诉率及当事人满意率高。

    肖律师不仅办理了大量的诉讼案件,还办理了众多非诉讼法律事务,诸如法制讲座、商务谈判、企业重组改制、公司破产等等。肖律师还担任了多家公司、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业务领域: 

    一、代理各类民事诉讼案件(交通事故、损害纠纷、劳动及工伤纠纷、合同及债务纠纷、房地产纠纷、知识产权纠纷、股权转让、投资合作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等)。 

    二、代理行政诉讼,经济仲裁及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三、担任法律顾问: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和法律意见,对企业签订的合同进行审查、修改,降低企业经营风险;代理企业各类诉讼及仲裁案件;签发律师函。 

    四、知识产权事务:专利、商标和版权的侵权调查;代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的诉讼和仲裁。 

    五、其他非诉讼事务: 

    1、 公司法律事务:公司的设立,企业的改组、兼并,公司的合并、分立,企业收购,股权转让,企业、清算、破产申请及债务的强制执行。 

    2、 合同法律事务:参与合同谈判,考察合同签订方的主体资格、资信与财产调查,代为起草、审查、修改、订立合同,提供法律意见。 

    3、 提供律师见证服务(包括遗嘱见证,婚前、婚内或离婚财产归属见证,各类合同见证),出具各项鉴定委托手续。 

    六、担任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律师及辩护人。 

    1、 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代为申请取保候审。 

    2、 审查起诉阶段: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提出辩护意见。 

    3、 审判阶段: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会见被告人,出庭辩护,提起上诉。 

    七、担任刑事案件当中被害人和刑事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调查取证、申请鉴定、参与庭审,举证质证,发表代理意见,提起上诉。 

    专业专长:

    肖律师特别擅长企业公司法务(常年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及交通事故等人身伤害赔偿、保险理赔、合同及债务、知识产权(商标、专利、版权)、婚姻继承、房地产、劳动及工伤等民商事纠纷。欢迎拨打常年免费法律咨询电话:13886180982(08:00------24:00),并可提供预约上门办案。热忱欢迎您的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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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向某刑事辩护成功案例(抢劫)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23-03-27 10:47)     点击:135
被告人向某,男,2019年8月8日因盗窃罪被武汉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年6月26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武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批准逮捕。

2021年8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向某伙同李某(在逃)、王某(在逃)共谋盗窃,三人驾驶浙A xx278汽车窜至某某区王家湾十升路边,盗窃被害人郑某停放在该处的汽车电瓶,盗窃得手后,三人准备驾车离开,被郑某发现,郑立即冲过去抓住车门,不让汽车开走,并上车将车钥匙取下,向某、李某对郑某实施殴打,李某还摸出刀威胁郑某,郑某掐住向某的脖子,并大声呼喊,李某和王某趁机逃跑,向某被抓获。经鉴定,物品价值973元。

二、辩护思路

律师接案后,对案情进行了认真地研究。

1、 律师对武汉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向某犯抢劫罪提出了异议。

律师认为,摸出刀的人不是向某,向某只想盗窃后逃走,后因被害人发现并追上车,与被害人发生抓扯,系轻微暴力,并且被害人卡住向某的脖子,也足见被告人向某并未对被害人过度施暴。所以本案事实存在争议,被告人暴力性轻微,不足以威胁被害人,认定被告人犯抢劫罪与事实不符。

2、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向警方如实交代了案发的全部过程和自己在本案中的作用和地位,被告人对案件性质、事实和证据的辩解是其合法的诉讼权利,请求法院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上述辩护意见得到了法院的部分采纳,被告人向某也因此获得了轻判。

三、辩护效果

武汉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实施盗窃的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应该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并称向某系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应当从重处罚的累犯。

案发后,向某的父亲委托律师为向某辩护。肖律师认真研究案情,多次会见了犯罪嫌疑人,为被告人进行了优质、专业的辩护,武汉市某某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向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当事人和委托人对判决均表示满意,未提起上诉,对律师的敬业表示感谢,对律师表达了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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