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资料
肖小勇
肖小勇律师

加载中...
  • 执业证号:170002115173
  • 资格证号:
  • 地区:湖北-武汉
  • 手机:13886180982
网站公告

 

肖小勇律师,中共党员,毕业于武汉大学,二零零二年通过全国首届统一司法考试,成绩名列湖北省第一名,现执业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肖律师系全国律协及湖北省律协会员,湖北省律师协会专委会委员,《武汉晨报》法律在线律师。肖律师执业经验丰富,理论功底扎实,坚持法律风险防、治并重的法律工作理念。肖律师从业多年,与有关部门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肖律师的办案宗旨是:忠于法律、维护正义、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肖律师从业以来,办理大量的民商事、刑事案件,逐步形成注重法理指导、注重个案分析的独特办案风格,尤以办理各类典型疑难法律事务见长。肖律师具有高度的责任心,法学功底深厚,律师业务娴熟,案件胜诉率及当事人满意率高。

    肖律师不仅办理了大量的诉讼案件,还办理了众多非诉讼法律事务,诸如法制讲座、商务谈判、企业重组改制、公司破产等等。肖律师还担任了多家公司、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业务领域: 

    一、代理各类民事诉讼案件(交通事故、损害纠纷、劳动及工伤纠纷、合同及债务纠纷、房地产纠纷、知识产权纠纷、股权转让、投资合作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等)。 

    二、代理行政诉讼,经济仲裁及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三、担任法律顾问: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和法律意见,对企业签订的合同进行审查、修改,降低企业经营风险;代理企业各类诉讼及仲裁案件;签发律师函。 

    四、知识产权事务:专利、商标和版权的侵权调查;代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的诉讼和仲裁。 

    五、其他非诉讼事务: 

    1、 公司法律事务:公司的设立,企业的改组、兼并,公司的合并、分立,企业收购,股权转让,企业、清算、破产申请及债务的强制执行。 

    2、 合同法律事务:参与合同谈判,考察合同签订方的主体资格、资信与财产调查,代为起草、审查、修改、订立合同,提供法律意见。 

    3、 提供律师见证服务(包括遗嘱见证,婚前、婚内或离婚财产归属见证,各类合同见证),出具各项鉴定委托手续。 

    六、担任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律师及辩护人。 

    1、 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代为申请取保候审。 

    2、 审查起诉阶段: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提出辩护意见。 

    3、 审判阶段: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会见被告人,出庭辩护,提起上诉。 

    七、担任刑事案件当中被害人和刑事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调查取证、申请鉴定、参与庭审,举证质证,发表代理意见,提起上诉。 

    专业专长:

    肖律师特别擅长企业公司法务(常年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及交通事故等人身伤害赔偿、保险理赔、合同及债务、知识产权(商标、专利、版权)、婚姻继承、房地产、劳动及工伤等民商事纠纷。欢迎拨打常年免费法律咨询电话:13886180982(08:00------24:00),并可提供预约上门办案。热忱欢迎您的来电。

    

 

分类
网站文章
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访客
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武汉连某某盗窃成功辩护缓刑案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23-03-22 09:49)     点击:120
案情简介:被告人连某某系武汉市汉南区某公司的员工。2019年5月15日,连某某在寝室内,趁无人之机,盗走与其住同寝室的被害人朱某的一张汉口银行银行卡,并利用其之前曾帮助朱某办理该卡而知晓该卡密码的条件,在邮政储蓄银行ATM机上的盗取现金400元。得手后,其又将该银行卡放回原处。此后,在2019年6月5日至同年9月25日期间,被告人连某某又采用相同方式先后十三次到盗走朱某汉口银行银行卡内的现金共计5100元。

被告人连某某于2019年11月12日被抓,11月14日,连某某家属找到本律师办理此案。首先肖律师马上将会见手续交至派出所主办民警,简单询问了情况,下午即刻会见了当事人,了解到整个案件详细的过程。2019年11月15日,肖律师带领连某某家属找到被害人,向其表达歉意,并愿意赔偿受害人损失。经过努力,2019年12月1日,被告人连某某被成功取保候审。受害人接受赔偿并出具了谅解书。经过律师催促,整个案件移送非常迅速。2014年1月25日,本案开庭审理,最终被告人连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一年。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被告人连某某的辩护人,现简单发表以下几点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连某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

被告人连某某刚开始是出于好心帮助受害人去银行办理工资卡,并在受害人的要求下帮忙设置了密码。而被害人的工资卡一直放在宿舍里的固定位置,加上被告人连某某当时家里急需用钱,所以一时起了贪念,构成了今天的盗窃罪。这和社会上一般的有预谋的盗窃以及惯偷有很大的区别。

二、被告人连某某自愿认罪,具有深刻的悔罪表现。

从笔录中可以看出,被告人连某某从第一次被询问即交代了所有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诚恳。另外,经过在看守所十几天的生活,连某某有了更深刻的反省。在辩护人两次会见中,被告人都留下了悔恨的眼泪,并多次提到:以后就算干再苦再累的活,也决不会再触犯法律了。

三、被告人连某某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

案发后两天,被告人亲属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受害人及其家属也表示,如有需要,他们愿意出庭为梅志求情。

四、被告人无任何不良前科,平时一贯表现良好,本次犯罪系初犯,希望法庭予以考虑。

另外,连某某老婆即将生产,非常需要连某某的照顾。希望法庭能综合考虑以上因素,能够判处连某某缓刑,给连某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发表评论
肖小勇:
验证码:   匿名评论

肖小勇律师主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