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一案的辩护意见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0-12-20 20:13) 点击:1312 |
张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的辩护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胜和律师事务所受当事人张某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辩护人。开庭前,我认真阅读了案卷,分析研究了案情,刚才又参加了庭审,现根据法律和事实发表如下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本案当事人系投案自首,依法构成自首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从ZY市公安局七方派出所2010年3月10日出具的“到案证明”可以看出2010年3月10日上午张某自动到七方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其行为依法构成自首,可以减轻、从轻处罚。 二、本案当事人自愿认罪,适用“认罪程序”简化审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三、本案当事人系初犯,一贯表现尚可,对其罪行有悔改,依法应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本案当事人愿意并承担了民事赔偿责任,依法可减轻处罚。 张某在投案自首前后均通过各种途径主动与被害人张某林和解,并愿意就民事责任部分赔偿,且已达成调解协议。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五、本案受害人在本案中有过错。 证人张运红、何军的证言及张某的供述一致证明在本案纠纷中张某林先动手打人,以致张某拿刀砍伤他。也就是说张某林对本案的发生是有过错的。 六、本案当事人家庭特殊,适用缓刑有利于其改造,符合中国家庭伦理道德。 张某家中共有3人(前妻朱某已于2010年3月9日登记离婚)。4岁的独生女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父亲年逾60岁,年老体弱。张某本人也因故于2006年5月进行了脾脏切除手术。这就是说张某在其家庭中作为主要的劳力,上要照顾年老体弱的父亲下要抚养年幼患病的女儿,加之其本人又曾被摘除脾脏,不宜在监狱服刑改造。如果适用缓刑既可使其感受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之宽严,又可使其照顾老人抚育小孩,符合中国家庭伦理道德。 综上所述,张某投案自首,自愿认罪,又系初犯、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家庭需要其照料,加之受害人有过错。依法对张某应适用缓刑,以彰显“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光辉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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