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唯一住房建议引入听证制度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6-09-24 20:53) 点击:242 |
执行唯一住房建议引入听证制度 目前,各地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执行分歧较大,尺度不一。我国目前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对保障居住底线标准来进行规整。社会信用制度体系也没有有效建立,致使现有的法律保底条款实施困难。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过分追求社会效果,针对各类不同案件,居住保障标准弹性较大。目前,法院在对唯一住房执行问题上一般以行使自由裁量权居多,唯一住房是否可以执行及执行后被执行人的安置方案由法院决定。但这种执行模式公开透明性不够,公正平衡当事人利益效果不佳,对社会结果示范作用不强。下面笔者就唯一住房执行听证程序的启动及听证事项谈一下个人想法,以供大家参考: 一、唯一住房执行听证程序的启动 笔者认为唯一住房执行听证程序启动主体不外乎三种情况:第一,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启动听证程序。第二,依与案件执行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启动听证程序。第三,法院依职权启动听证程序。笔者认为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启动听证程序更为合理。法院如依职权直接介入,难免有公权滥用之嫌且结果反而适得其反不为申请执行人所接受。 二、唯一住房执行听证事项 笔者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启动唯一住房执行听证程序的,应当书面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并应当书面提供安置方案并就该安置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说明。听证审查重点在于确认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安置方案是否合理。具体而言,笔者认为唯一住房的执行听证程序应当分为四个部分:听证调查、听证辩论、听证调解、听证裁决。 笔者认为在听证调查阶段法院应当组织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申请执行人陈述要求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的事实及理由。二、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唯一住房的大致价格、居住人员情况、提供的安置方案等进行陈述。三、被执行人陈述意见。 在听证辩论,主要由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双方就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的必要性及安置方案合理性发表辩论意见。 在唯一住房执行听证程序中引入调解制度符合各方利益且也是民诉法适用的具体体现。法院在听证程序中引入调解制度一方面能够舒缓被执行人的对立情绪,另一方面针对双方当事人对安置方案争议不大的情况也可以通过调解方式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有效化解矛盾。 对于不能调解的案件法院应当根据听证查明的事实,结合当地廉租房居住保障标准及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时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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