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主管未签劳动合同能否主张双倍工资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6-09-24 20:45) 点击:113 |
人事主管未签劳动合同能否主张双倍工资 [案情] 原告刘某于2015年3月10日进入被告某公司工作,担任人事主管,主要负责人员招聘、培训及薪酬管理工作。2015年7月23日刘某离开某公司,并于同日以某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向某公司寄送《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函》,通知某公司自2015年7月24日起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要求某公司支付其自入职之日起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1666元。某公司认为刘某系其单位人事经理,其基本工作职责就是给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等相关人事工作,其认为系刘某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故不同意支付双倍工资。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单位未与其人事主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人事主管能否主张双倍工资。 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种情形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只要单位未与其人事主管签订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就应当支付二倍工资。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单位虽未与其人事主管签订劳动合同,但作为人事主管,其工作职责范围应当包括代表单位依法处理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合同履行方面的相关事宜(包括其本人),避免单位因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法律责任。人事主管未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其自身存在失职。除非人事主管有证据证明其曾向单位要求订立劳动合同,否则不应当支持双倍工资。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虽未与刘某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一般而言劳动合同签订事项属于人力资源负责的事项,刘某作为某公司的人事经理,其工作职责范围应该包括代表单位依法处理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合同履行方面的相关事宜,避免单位因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法律责任。刘某也应当知晓订立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及不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因此,刘某有义务主动向某公司要求订立劳动合同。但刘某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曾主动要求某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故综合刘某的岗位职务因素等考量,判决驳回了刘某关于双倍工资诉讼请求。 用人单位与单位人事主管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人事主管诉请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补偿,考虑到单位人事主管的工作岗位及职权范围,作为劳动者的人事主管如不能举证证明其曾要求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则不应支持其二倍工资的诉请。单位人事主管不能因其失职行为而获利,进而损害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否则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也容易引发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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