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被宣告缓刑后、缓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又犯新罪的应当如何处理?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6-09-24 20:41) 点击:54 |
被告人被宣告缓刑后、缓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又犯新罪的应当如何处理? 【基本案情】 被告人许某与章某系朋友关系。2014年3月12日,章某向被告人许某诉称,其与女网友“李某”的关系被“李某”的丈夫发现,其害怕对方找麻烦,希望得到被告人许某的帮助。被告人许某得知后,一方面向章某承诺帮忙解决此事,另一方面暗中联系被告人华某,合谋利用此事敲诈章某。当晚,被告人华某伙同王某至无锡市新区江溪街道万裕苑133号202室章某住处,冒充“李某”丈夫一方的人员要求解决问题,被告人许某佯装替章某出面谈判,共同从章某处敲诈得款人民币20000元,其中,被告人许某、华某均分得人民币9000元。 2014年3月14日,被害人章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14年4月11日将被告人许某、华某抓获。被告人许某、华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被告人许某退出赃款人民币9000元,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章某。 另查明:2014年3月6日,被告人许某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案件焦点】 被告人被宣告缓刑后、缓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又犯新罪,应当如何处理。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华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华某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许某、华某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虽没有自动投案,但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归案后退出部分赃款,有一定的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许某在前罪缓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作出如下判决: 一、撤销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2014)崇刑二初字第041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许某宣告缓刑的执行部分。 二、被告人许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连同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三、被告人华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四、对涉案赃款继续予以追缴后返还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许某、华某予以退赔。 【法官后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但是,被告人被宣告缓刑后、缓刑考验期限到来之前(即缓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又犯新罪,该如何处理呢?立法未予明确规定,从而使得本案被告人许某的行为无法从现有的法律条文中获得有效规制。 为了在法律滞后的情况下及时应对现实中的类似问题,司法实践为我们提供了以下三种解决问题的模式: 1.启动再审模式。由前罪的审判机关启动再审程序,裁定撤销前罪判决,将前后两个犯罪行为并案处理,定罪量刑。 2.撤销缓刑模式。由后罪的审判机关裁定撤销前罪判决,同时对后罪进行审理,将前后两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并罚。 3.单独判决模式。由后罪的审判机关单独对后罪作出判决,而不对前罪判决作出实质性评价,仅将前罪作为从重情节加以考虑。 从贯彻法律精神和节约司法资源出发,我们认为上述第二种模式更为合理。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再审程序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才能启动:(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4)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显而易见,本案中,被告人许某的前罪判决无论是实体上,还是程序上,都不存在错误,不符合启动再审程序的法定条件,因而不应启动再审程序。 其次,和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相比,如果缓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又犯新罪的处理仅仅是对后罪单独作出判决,而全然不顾前罪判决所确定的刑罚,未免有放纵犯罪之嫌。与此同时,也将带来一系列无法回避而又无从解决的问题:前罪的缓刑判决是否还要执行?如何执行?和后罪判决之间的关系如何? 再次,撤销缓刑模式符合立法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缓刑不仅要求被告人将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还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犯罪情节较轻;(2)有悔罪表现;(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如果缓刑宣告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就犯新罪,显然有违缓刑制度的设置本意,应当通过撤销缓刑来表达对被告人再次实施犯罪的否定性评价。 最后,撤销缓刑模式满足实践需要。现实中,前后两罪多发生在不同的地点,犯罪地的不同决定了最初侦查机关的不同,如果一概要求由前罪的审判机关来审理后罪,在诉讼过程中必将产生异地司法机关之间移送的问题,导致诉讼成本增加、效率降低。反之,由后罪的审判机关直接裁定撤销前罪判决,同时对后罪进行审理,后实行数罪并罚,实际操作简便易行,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是最能满足现实需要的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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