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萧贺林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萧贺林,曾系警官,衔至一级警督。工作经历32年,喜读书,爱学习,信仰并践行于法律,言真实、行诚信、恶谎言。1988年内蒙广播电视大学法律专业毕业,2001年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公安管理专业毕业,法学学士,痕迹检验工程师,并持有鉴定人资格证书。从事过银行金融,公安刑事侦查、巡逻防暴、派出所所警务、法制,企业法律顾问等工作,有志做民众喜爱律师,竭诚为社会服务,交天下正直朋友。...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铁道部、交通部、中国民航局、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局关于货物运输事故赔偿价格计算规定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4-12-10 03:53)     点击:967

  铁道部、交通部、中国民航局、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局关于货物运输事故赔偿价格计算规定

  一、根据国务院批准的铁路、水路、公路、民航等四个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中有关条款的规定,为协调国内各种运输方式关于货运事故赔偿价格的计算方法,特制定本规定。

  二、按照货运事故发生的运输方式,本规定分别适用于铁路、水路、公路、航空运输、军事运输以及铁路、水路、公路、航空货物之间联合运输。

  三、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等事故造成的直接实际损失,根据承、托运双方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由责任方向受损方按照下列规定负责赔偿。

  1.执行国家定价的货物,包括:实行合同定购的工、农业产品,计划调拨的各种生产资料,统一调拨分配的日用工业品,轻纺工业主要原材料以及纳入计划的进出口商品等,应按照各级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价格计算。

  2.执行国家指导价格或市场调节价格的货物,应比照前项国家定价货物中相同规格或类似商品价格标准计算。但托运人已按货物实际价值办理保价运输的,由责任方按本规定第五项有关内容处理赔偿。

  本规定的各项赔偿价格,均以起运地承运当日的价格为准。

  对灭失、短少的货物,如起运地价格中未包括运杂费、包装费以及已付的税费时,应按全部或短少部分的比例加算各项费用;对变质、污染、损坏的货物,也可按受损货物减低的价值或支付加工、修理费用的方式赔偿。

  四、国外进口商品在我国口岸起卸后又进入国内运输的,处理国内运输赔偿时,一律以人民币偿付。

  五、处理赔偿的货物如已投保货物运输险时,对实行保险与负责运输相结合补偿制度的,承运人按有关规定处理赔偿;未实行补偿制度的,其赔偿款额至多不超过保险金额(国外进口货物投保的国际货物运输险延伸到国内运输区段的,另按有关规定办法处理赔偿)。如已办理保价运输时,应按声明价格赔偿,但实际损失低于声明价格时,应按实际损失赔偿。

  六、本规定分别由运输主管部(局)会同国家物价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其中公路运输自一九八七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铁道部 交通部 中国民航局 国家物价局 国家工商局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萧贺林律师提供“私人律师  刑事辩护  工程建筑  国家赔偿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萧贺林律师,萧贺林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萧贺林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5604769967,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萧贺林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赤峰律师 | 赤峰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萧贺林律师主页,您是第30623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