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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贺林,曾系警官,衔至一级警督。工作经历32年,喜读书,爱学习,信仰并践行于法律,言真实、行诚信、恶谎言。1988年内蒙广播电视大学法律专业毕业,2001年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公安管理专业毕业,法学学士,痕迹检验工程师,并持有鉴定人资格证书。从事过银行金融,公安刑事侦查、巡逻防暴、派出所所警务、法制,企业法律顾问等工作,有志做民众喜爱律师,竭诚为社会服务,交天下正直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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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2-10 03:46)     点击:842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10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2年10月26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九条第三项修改为:“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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