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资料
李东
李东律师

加载中...
  • 执业证号:150103411690
  • 资格证号:
  • 地区:山东-山东
  • 手机:15098952376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李东律师的网站
分类
网站文章
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访客
友情链接
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从个案看聘请律师代理案件的作用就是不一样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0-08-07 09:26)     点击:457

【案情简介】

 20081116日,蒋某驾驶轻便摩托车与被告王某驾驶的卡车在松江区思源路某路口发生两车相撞,造成蒋某重伤。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蒋某的伤构成精神七级伤残、肢体十级伤残,因双方就赔偿金额无法达成调解,蒋某将王某、卡车车主陈某及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共同告上了松江区人民法院,提出包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五十万八千余元。

 【本案办案经过】

 王某对蒋某提出如此巨大的索赔金额感到非常震惊,委托本律师代理其参与本次诉讼,希望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能将赔偿金额降到最低。本律师在接受代理后,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了仔细的审核,发现本案主要存在以下争议焦点:1)原告蒋某提供的户口本登记的地址是在松江区的农村,该户属于农业家庭户口,虽然其本人那页上盖有非农业户口的章,但这个情节是非常可疑的。原告按城镇居民标准提出的残疾赔偿金是218735元,而如果证实被告是农村居民并在农村生活其按农村居民计算的残疾赔偿金是95634元。2)原告还提出其刚出生的儿子的被抚养人生活费226737.5元,这个数字是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的,且是按抚养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进行的计算。实际上蒋某是一个七级、一个十级伤残并不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应按比例进行计算。3)其提供的误工证明并不能证明其实际工资减少损失。4)精神损害抚慰金应结合考虑受害人的伤势和其自身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

 本律师通过到蒋某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调查后发现蒋某仍系农村户口,其提供的户口单页是伪造的。而蒋某本人在住院期间向交警所作的笔录中承认自己那段期间系无业,没有工作单位。

 【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以本市农村居民标准确定蒋某的残疾赔偿金为95634元;以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960元确定蒋某的误工费为7680元;其儿子的抚养费适用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结合蒋某伤残等级,确定比例为42%,金额为32540.5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5000元。在扣除交强险支付121010元之后,王某需要承担的部分是72千余元,而该笔费用王某也可以通过商业保险得到理赔,王某表示对该案的判决结果非常满意。

 【题外话】

 通过法院的判决书,我发现原告口中的代理人沙律师并非律师,而是公民代理。我也理解了为什么该代理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还是从庭审发言都表现的如此不专业。我不知道蒋某不请专业律师的原因,但我清楚的看到因此给蒋某造成的损失很大,不仅因为证据不到位,一些原本应该支持的诉请没有得到支持,还因为对赔偿金额把握不准导致原告还需要承担两千余元的诉讼费。而且因为公民代理无法提供正规的发票,导致原告丧失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的主张,而公民代理只可能廉价也绝不会是免费的,该笔支出原告只能自担了。

这篇文章不错!,把他分享到新浪微博!

发表评论
李东: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李东律师主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