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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刑事辩护词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4-04-01 21:16)    点击:696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彭淮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张某妻子的委托,并经被告人同意,指派本律师担任张某聚众斗殴案一审的辩护人,通过庭前再次会见被告人,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现针对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辩护人认为:

一、被告人张某在犯罪中作用较小,系从犯;李某冲动行凶在前,张某仅是从众而参与聚众斗殴,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应酌情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张某在公安机关传唤后能主动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张某无违法犯罪记录,平时工作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本起聚众犯罪是因简单的民事纠纷引起,并且该犯罪具有偶发性,不同于其他性质的双方殴斗,依法可以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况且,在实施违法行为时,被告人有阻止他人损害受害人财物的行为。

    四、被告人张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今天的庭审当中积极自愿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的自愿认罪的有关规定,对被告人张某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五、虽然聚众斗殴罪不以造成损害或者情节严重为构成要件,但作为辩护人要说的是,被害人损害结果并不是被告人单独过错。涉案人员李某、吴某的前后陈述不一致,且本次供述具有针对性,指向被告人张某,但他们对于参与斗殴的其他主体应是明知的,却并未如实供述,此其一;其二,李某、吴某等三人新的供述与原有供述有差异,原有供述是其三人和张某某一起将被害人打伤,现在又供述是张某将被害人打伤,前后矛盾。其三,公安机关的问话具有诱导性(详见第92页对李某的询问)。是故,被告人参与本次斗殴是事实,但损害结果非其个人过错,请法庭在量刑时考虑该犯罪情节。

综上所述,恳请法庭对被告人张某从轻处罚,给其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使其尽早的回归社会。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采纳。

辩护人:江苏彭淮律师事务所 张先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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