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职业道德建设与诚信执业 |
分类:法学论文 时间:(2014-04-01 13:19) 点击:620 |
在重庆打黑除恶中爆出“律师造假门”事件,作为代理律师的李庄违反法律规定,违背律师的职业道德与执业诚信,帮助被告与他人串证,教唆被告编造谎言,并向法庭提供虚假供述予以翻供等,李庄的行为因涉嫌伪证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李庄一案引起国人震惊,从一个侧面也说明了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和诚信执业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我国当前正处于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其中民主是实现社会和谐的重要条件,而法治则是社会和谐的基本保障。律师是近现代法治文明发展的产物,在中国法治建设舞台上,律师一直扮演着不可忽视的重要角色。因此,律师职业的兴衰与荣辱将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正当权利诉求能否实现、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能否顺利进行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最终目标能否实现。当前,一些有损律师形象和声誉的问题时有发生,如向司法人员行贿,将代客户追回的资金据为己有,把代理客户的内部机密泄露给他人或同伙,并从中牟取不正当利益。基于此,加强律师的职业道德建设以及提高律师诚信执业显得尤为重要。为了更好地进行律师的职业道德建设和诚信执业,首先需要了解律师职业道德与律师诚信的基本内涵与内容。 一、律师职业道德与律师诚信的基本内涵 (一)律师职业道德的内涵 所谓职业道德,就是同人们的职业活动紧密联系的符合职业特点所要求的道德准则、道德情操与道德品质的总和,它既是对本职人员在职业活动中行为的要求,同时又是职业对社会所负的道德责任与义务。职业道德是是人们在履行本职工作中所遵循的行为准则和规范的总和,是社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同职业有各自不同的职业道德,正如恩格斯所说:“实际上,每一个阶级,甚至每一个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1]与一般的社会道德相比,职业道德有明显的职业规范性。这些职业规范是在长期的职业历史过程中不断的革新除旧形成的若干条“戒条”,被大家所认可,从而慢慢成为从事这一职业的人们从事其职业活动中所遵循的规则或纪律。此外,职业道德还具有另一重要特征,其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与本职业的本质属性有密切联系,体现在从事职业所必须遵循的一些规律。 律师作为一个行业,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形成了本行业的职业道德。对于律师职业中的“戒条”,这是对律师职业的特殊要求,也有的国家将其称为律师职业行为操守,在我国更多地将之称为律师职业道德。具体来说,律师职业道德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所应信奉的道德,以及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它是律师政治素质、理想信念、思想品质、纪律作风、情操气质和风度的综合反映。[2] (二)律师诚信的内涵 律师诚信,是指律师在职业活动中诚实守信,即律师在职业活动中必须要忠于自己的义务,其本质是对承诺的履行。这里提到的义务,主要来自四个方面:一是法律的规定;二是行政主管机关对律师行业进行管理的一套行政法规;三是行业规定,主要是行业组织要求律师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时所遵循的服务标准;四是律师在具体的委托代理协议中对客户所作的承诺。[5]从不同的层面来看,当律师作出的承诺是建立在道德层面时,诚信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作出的承诺建立在法律层面时,诚信就成为了一种法律义务。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规范》第8条规定:“律师应当诚实守信、严密审慎,尽职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该条便是律师为当事人可来提供法律帮助应恪守诚实信用的道德规范的规定。 二、律师职业道德与律师诚信的内容 (一)律师职业道德的内容 律师职业道德的制定或形成是以社会公德为基础,以律师的职业性质和职务活动的特点为根据,以律师的职业行为为调整对象。律师职业道德的适用范围也是特定的,只对从事律师职业的人产生约束力。律师职业道德有明显的职业属性,它只为律师这个职业群体所遵守,并且只有律师把它作为自己的一种本行业的公德加以遵守。 律师职业道德内容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具有强制性的法律职业纪律,二是非强制性的道德要求,三是相应的惩戒规定。 1、具有强制性的律师职业纪律 强制性的律师职业纪律是对律师行为的具体规定,一旦违反将受到职业惩戒。在中国,对律师职业道德进行强制性的职业纪律规定主要是体现在《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规范》中。现行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律师在执业机构中的纪律;(2)律师在诉讼、仲裁活动中的纪律;(3)律师与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纪律;(4)律师与同行之间的纪律。 此外,律师职业道德不仅仅只对律师在执业中的行为予以约束,对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非职务行为也给予约束。世界上各国普遍对职业律师的道德品行要求较高,也通过不同程度、不同方式的予以考察,这些考察都不限于纯粹的职业行为的评价。这些考察与约束有利于提高律师职业的社会形象。 2、非强制性的道德要求 非强制性的道德要求是对律师职业进行一些原则性的、总体上的规定,通常比较抽象,缺乏明晰的外在标准衡量,其实现更多地是依靠律师的个人认识与努力,不适宜采取外在惩戒的方式来保障实施。如果违反了这些非强制性的道德要求,律师个人会感到内疚,同时也会遭受舆论的批评,从而使律师个人的信誉降低。律师要遵守一般的职业道德,如勤勉、尽职尽责而不敷衍搪塞当事人;勤于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而且,律师做作一个独特行业,也要遵守特殊职业道德,如积极探求案件的真实情况,力求做到最大程度的事实真相还原;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合法运用,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严守执业秘密;与同行公平竞争、互相尊重;注重自身修养,珍惜职业声誉和社会形象等等。 3、职业惩戒性规定 为了保障律师职业行为在平衡各种相互冲突利益中实施的正当性,律师职业道德的内容中还应当有职业惩戒的内容,其内容一般包括:律师惩戒组织的组成及其权限、惩戒的适用范围、惩戒的程序、惩戒的种类及对惩戒的具体执行等。 世界各国对律师行业内部的惩戒规定有所不同,日本对律师的惩戒完全由律师协会组织进行;美国实质上律师协会负责对律师的惩戒,而在形式上对律师职业的最终管理权却属于法院;中国则是由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和领导对律师进行惩戒,惩戒委员会由司法行政机关的人员、执业律师和律师协会人员组成。各国律师惩戒规定虽有不同,但一般都为了平衡当事人的价值观,以求公正,惩戒机关都由律师和社会人士组成;同时为了避免权力集于一身所产生的弊端,对律师惩戒的检控与裁决分别由不同的组织进行。[6] (二)律师诚信的内容 不论是从律师工作的本质与律师服务特点的角度出发,还是从律师的社会角色、社会作用和社会定位的角度出发,都决定了律师必须要以诚信作为立身之本。诚信是律师拓展服务领域的基础,是律师提高服务质量的根本,是律师提升素质的关键,也是完善律师形象的前提。市场经济不仅是法治经济,也是诚信经济,市场经济讲究诚信,律师执业同样也要讲究诚信,如果律师不讲诚信,不咯守律师职业道德,对于正处于起步阶段的中国律师业无疑于自毁长城。建立律师诚信制度,是加快社会信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律师职业道德建设是浑然为一、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律师的诚信的内容应该包括可以下几个方面[7]: 1、忠于宪法和法律,维护公平正义 律师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工作者,是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巨大推进者,最大的诚信首先就是要忠于宪法与法律,树立法律至上的崇高信念,保证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忠于法律,在执业过程中,就是一切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查明、掌握事实真相的基础上,正确地理解、准确地适用法律。律师要坚持依法独立执业的原则,阻止和排除非法干扰,不屈从于权势,不迷惑于金钱,不歪曲事实,不曲解法律,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重视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 2、忠于职守,维护公平正义 忠于职守、维护正义是诚信制度的基本要求,也是体现律师执业特点的重要职业道德,其核心内容是律师要坚持依法独立执业的原则,抵制和排除非法干预,以忠实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 3、诚实守信,为委托人或当事人勤勉尽责 诚实守信,是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准则,也是律师诚信制度的本质要求。它要求律师本着公平、真诚与恰守信用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并贯穿于提供服务的全过程。 律师是委托人利益的最大维护者。律师在代表委托人的利益处理法律事务时,应当采取合法的、合乎道德的方法,尽最大的努力,用最高的效率、最认真的态度为当事人工作,使每一项法律事务都能得到妥善的处理,使当事人的利益得到全面的维护。同时,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对其获知的当事人的秘密应当保守秘密,未经委托人的许可,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任何人泄露,否则,当事人对律师的信任就会遭到破坏,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委托关系的基础也就丧失了。 4、敬业劫业,提高素养 律师是熟知和精通法律知识的专业人才,律师的业务知识和业务技能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质量。市场经济和法制的同步发展,法律服务领域的拓宽,对律师业务能力的要求愈来愈高,律师要适应国际化、专业化、信息化的挑战,就必须与时俱进,敬业勤业,勤奋学习,努力钻研,不断提高业务知识与技能,为律师业自身的发展开创更为广阔的空间。同时,律师整体素质的提高,不仅是业务知识和技能方面,还要注重陶冶品德和职业修养,注重培养高尚廉洁的内在品质与洒脱文明的外在形象。勤业敬业,提高素养是诚信制度题中应有之义,也是律师职业道德的重要表现,只有具备扎实的业务功底与高度的职业素质,才能胜任其职责使命。 5、珍视声誉,品行高洁 律师肩负着保障人权、维护国家法律和社会正义的神圣职责,扮演着人类正义与法律良知的最完善的代表。社会把律师职业视为一种崇高的职业、一种正义的职业而加以认可、尊重、首肯,这是律师职业群体长期不懈地忘我实践所取得的成果。珍视声誉就是要十分珍惜、倍加维护来之不易的律师的职业声誉,严格自律,诚信为本,保持律师良好的职业形象。品行高洁,是律师品行修养的核心,是律师必备的职业道德品质,律师业从来就不是一个归属于商业的行业,律师从来就不是一个商人与搞客,律师业与律师的价值将随着社会的进步、法治的繁荣逐渐凸现出来,而倡导高尚、廉洁的律师职业道德,将对中国律师诚信制度的建设产业积极又深远的影响。 由于律师职业本身的特殊性,加上法律赋予律师的权利,使得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接触当事人秘密的可能性很大,涉及稳定的范围也很广泛,任何搜自将当事人秘密泄露出去的行为都极有可能使当事人遭受重大的物质和精神损失,因此根据律师诚信制度与职业道德的要求,律师执业应严格保守职务秘密。保守职务秘密要求律师对在执业过程中所获悉的秘密事项,无论来源如何,均对此承担保密的义务,未经委托人许可,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任何人泄露。如果律师不能保守当事人的秘密,当事人对律师的信任就会遭到破坏,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委托关系的基础就不复存在,就没有人愿意再委托律师。 律师不仅对当事人要讲诚信,对同行也要讲诚信。我国律师具有共同的理想和事业,肩负着同样的职责和使命,因此,律师之间应相互尊重,不得故意怠慢、诽谤同行,不得故意抬高自己和标榜自己,贬损和低毁其他律师,不得用不正当的手段损害其它律师的威望和名誉,更不得对其他律师的依法执业进行干涉和轻视。尊重同行还要与公平竟争有机结合起来,律师在开展业务中要遵守诚信原则进行公开、平等的竞争,比服务效率、比服务质量、比服务态度、比社会信誉,而不是互相拆台、拉案源、搞关系、挖业务,要坚决反对贬低别人、抬高自已、唯利是图、损人利已、弄虚作假、互相拆台的不正当竞争,倡导诚信制度下的公平、合理的竞争机制,这样才能更好地促进律师的执业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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