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行为心理分析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0-05-26 02:36) 点击:463 |
刑讯逼供行为心理分析刑讯逼供犯罪从其行为的表象来分析就是一种侵犯攻击行为、而且是一种以暴力为行为表征的侵犯攻击行为。刑讯逼供行为在行为主体、攻击行为发生的环境、被侵犯攻击对象等方面有其特殊性,攻击主体及社会公众等对刑讯逼供行为认识上存在显著的差异性,笔者试图以心理学为分析视角,对刑讯逼供行为中行为人的心理状态做一分析,以求教于方家。 一、刑讯逼供行为的心理生理学分析 唯物主义者通常认为侵犯攻击不是人的本能行为,与人的生理因素之间不存在什么实质性的联系,这种理论主张从以往我们对犯罪生物学派的“阶级批判”中便可窥一斑。但是早期的心理学研究表明侵犯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受着先天的生物学因素的影响,这些生物学因素主要包括激素、遗传基因和Y染色体等。相关的科学研究发现,比较富于攻击性的动物种属体内都含有丰富的雄性激素,而苏格兰州立医院对攻击性较强的315人进行的特别检查则发现其中有16人第23对性染色体为XYY,比正常人多一条Y染色体。 1、因而有学者据与此相关的研究结论认为Y染色体异常者的攻击行为则有可能是由于基因突变引起的。而最近的心理生理学研究则认为,暴力的产生是个体情绪调节缺陷的结果。情绪是受大脑复杂的神经回路所调节的,这个回路由眶额区皮层、杏仁核、扣带前回皮层以及其他几个相互联接的区域组成。这个回路的结构和功能受基因和环境的影响。在那些表现出冲动性暴力的个体身上表现出机能性障碍,而那些易受消极情绪的错误调节的个体则有暴力和侵犯的高危性。 2、此外,心理学的研究还表明,人的生理状态如饥饱、酒量、吞服的药物、内分泌腺的机能等都对暴力侵犯发生着影响。研究结论认为少量的酒可以减低人的侵略和敌对情绪,而大量的酒却能削减人的神经抑制能力而增加了侵犯攻击行为的强度。 3、刑讯逼供行为作为一种暴力攻击行为,不管其暴力的表现形式如何,都离不开行为者的生理基础,虽说当前我们并未对刑讯逼供行为者进行心理生理学方面的深入研究,但是在心理学领域内有关侵犯攻击等暴力行为的已有研究成果对刑讯逼供行为的分析或许也能提供一些参照。公安部在规定严禁公安民警在上班期间饮酒时,其初衷也不仅仅在于酒后警察形象的不佳,该规定对于防止警察在酒后发生刑讯逼供行为当然也有其科学依据和重要作用。 如果前述心理生理学对侵犯攻击等暴力行为的研究结论成立,笔者以为,仅从警察个体的角度而言,要抑制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一方面也可以从调整警察的生理状态着手,如避免警察超时工作或超时工作状态下的审讯,控制警察饮酒时间,调节警察情绪以降低刑讯逼供行为发生的生理基础存在的可能性。 二、刑讯逼供行为个体的认知错误 (一)刑讯逼供行为个体的自我角色认知 刑讯逼供行为个体在自我角色认知方面的一些错误也是刑讯逼供行为多发,而且久禁不绝的重要原因之一。这种角色认知错误的突出表现就是刑讯逼供行为个体(下文以警察为分析对象)的权力意识、权威意识、专政意识。对于警察的这种角色认知并不是其天生就有的一种东西,对大多数的警察来说他们的这种角色认知的错误可能就在其成为警察的那一天,或从那一天起在不知不觉中形成,并对他们的工作,在这种错误的角色认知的支配之下,他们希望权力得到实现、权威得到尊崇,其对审讯工作的影响便是强调犯罪嫌疑人对警察权力和权威的服从——如实回答警察的提问。警察在审讯中的权力意识、权威意识、专政意识在其外化过程中一旦受阻,对警察而言便是一种挫折(关于挫折与刑讯逼供之间的关系下文再作详述)。 警察自我角色认知方面的这种错误有其深刻的历史原因,纵观中国的历史,尤其是法制发展史,五千年的文明史,从法制发展史的角度来看,可以说就是一部五千年的“人治史”,其深厚的历史积淀当然地给当今的警察们输送着权力意识、权威意识、专政意识的给养。从近代的主流政治理论上看,我们也一贯坚持“警察、法庭和监狱是三大国家机器”,是统治阶级维护其统治秩序的工具……。这一切所养成了警察在审讯工作中“权力需要服从、权威需要尊崇”的错误观念,从而成刑讯逼供重要的心理动因之一。 (二)刑讯逼供行为个体对侵犯攻击对象的角色认知 受长期以来的“有罪推定”观念的影响,警察对犯罪嫌疑人大多抱有一种先入为主的偏见,这种偏见导致其对侵犯攻击对象的认知存在着这样一些错误:一是将犯罪嫌疑人等同于罪犯,认为一切犯罪嫌疑人都是事实上有罪者,因而忽视了对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保障,对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所做的无罪辩解一律视为有罪者为了逃避罪责的托辞,是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重的标志;二是将犯罪嫌疑人客体化,认为犯罪嫌疑人只是警察的工作对象,是刑事诉讼认识活动的客体而非主体,因而认为犯罪嫌疑人在审讯过程中只有协助警察完成诉讼认知的义务而无其应有的权利,质言之,即认为犯罪嫌疑人对案件事实的认识缺乏主体应具有的认知主动性,而只有认知客体的被动性,由此要求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受警察的指挥和调控,其在立法中的表现就是《刑事诉讼法》第93条有关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之相关规定。 (三)刑讯逼供行为个体对其与被侵犯攻击对象之间的关系认知 受传统的纠问式诉讼观念和模式的影响,长期以来警察总是将其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对立化,而使本应在平等主体之间进行的说服失去了应有的心理基础,讯问失去了其“信息传播——交流——说服”的科学过程特征,而成了警察单方面寻求“命令——服从”的权威满足的过程。虽说由于警察与犯罪嫌疑人在法律地位、审讯活动的行为目标等方面有其固有的对立,双方身份有明显的差异,但这些都只是角色差异的表层现象,从更深层面上分析,警察与犯罪嫌疑人都是个体的人,具有普通个体所应具有的个性特征,从而在这一层面上警察与犯罪嫌疑人之间是平等的,他们之间存在着沟通和交流的可能。倘若将警察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对立绝对化,在审讯中警察保持单方面的强势,刑讯逼供的结果就是一种必然。 (四)刑讯逼供行为的错误归因 《刑法》247条规定刑讯逼供是一种犯罪行为,根据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假说,该法条的存在必然对意欲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的警察形成心理上的强制而起到一种预防作用。但是警察对刑讯逼供行为的错误归因,有时却使其内心认为其在审讯中的刑讯逼供行为虽然不合法,但是却合理,亦即警察通过对刑讯逼供行为的错误归因而使之合理化从而消解了法律的强制效果。心理学理论认为当个人可以推卸其行为的责任时,内在和外来的遏制力降低,产生侵略行为的概率升高。 具体地分析,警察对刑讯逼供行为的错误归因主要表现在这样一些方面: 1、基于有罪推定之上的罪刑报应。罪刑报应因其与我国传统文化之间的良好契合而深入人心,警察在刑讯逼供中的思维过程表现为“犯罪嫌疑人有罪——有罪者当受到报应——我正在使有罪者受到报应”,而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刑罚”与“刑具”之间的密切联系为刑讯逼供行为者将刑讯逼供行为合理化归因提供了法文化的基础。 2、基于实体正义的错误归因 不枉不纵是我国刑事诉讼长期以来的理想价值目标,在实体正义与程序正当之间,实体正义一直以来就是处于上位,成了警察等司法工作人员追求的最高目标。警察刑讯逼供的目的是为了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以查明案件事实真相,追究其刑事责任,以实现实体正义。对实体正义的偏爱和对程序正当的忽视为刑讯逼供行为者将刑讯逼供行为合理化归因提供了价值论的基础。 三、刑讯逼供与“挫折——攻击假说” 挫折是个人从事有目的的活动时,由于遇到障碍和干扰,其需要不能得到满足时的一种消极的情绪状态。 心理学理论认为个体在遭遇挫折之后,表现出情绪上抑郁、消极、愤懑;在生理上血压升高、心跳加快、胃液分泌减少、失眠等特征,从而产生身心紧张、焦虑、行为反常等现象。美国耶鲁大学社会心理学家J.多拉德、米勒、杜博、莫厄尔、西尔斯五人在研究了人在遇到挫折后的行为反应后,在《挫折与侵犯》一书中首次提出了“挫折——攻击假说”,认为:“攻击行为是挫折的结果。更准确地说,这个观点认为攻击性行为的发生总是以挫折的存在为先决条件的,同样,挫折的存在也总是要导致某些形式的攻击行为。” 尽管此说过于绝对而备受诘难,针对人们的诘难,米勒于1941年在《挫折——侵犯假说》一文中写道:“挫折产生一系列不同类型反应的刺激,其中之一是引起某种形式的侵犯刺激。”对该假说进行了一些修正,并在后来被犯罪学理论研究者运用于犯罪原因的研究。刑讯逼供是一种发生在特定环境下、特定的主体之间的典型的侵犯攻击行为,符合“挫折——攻击假说”的情境预设,用该“假说”对之进行分析,对于洞察刑讯逼供行为主体的心理动因具有重要的意义。 刑讯逼供行为主体受挫折的原因分析 理想的审讯过程预设是“(警察)提问——(犯罪嫌疑人)如实回答”,既能满足警察对查明案件事实的工作需要,又能满足警察对权力被服从、权威受尊崇的心理需求。但是由于审讯的行为实质决定了审讯过程很难按照警察的理想预设进行,尽管法律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之义务。 1、审讯工具的缺乏或失效 审讯是一个说服过程,需要警察具有相关的说服工具,也就是一定的审讯技巧。概括地说要求警察具备这样一些能力:与审讯及案件有关的法律知识、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观察能力、分析判断能力、更重要的是要有一定的心理学理论知识。而刑讯逼供行为者大多在这些能力方面存在重大欠缺,或不能正确地运用其所掌握的审讯工具而导致审讯工具失效。 2、审讯中的自我中心主义 审讯是个双向的信息交流和说服过程,要求审讯人员在掌控审讯节奏的同时能很好地调动审讯对象——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积极性。但是审讯过程中警察的自我中心主义使其忽略了这一点,刑讯逼供行为者大多不能充分地了解审讯对象(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包括其犯罪的主观原因和客观过程、犯罪嫌疑人的性格特点及归案后的认识态度等。即使掌握了一定的审讯工具也不能加以正确地利用。 3、错误的心理预期 由于刑讯逼供行为者在角色认知方面的错误,使其对审讯抱一种错误的预期,这种错误的心理预期包括:一是对审讯对象的配合态度的错误预期,认为犯罪嫌疑人在权力和权威之下会如实回答其提问,但是人的趋利避害本能使犯罪嫌疑人总是想方设法寻求反审讯的对策,而使审讯具有相当的艰难性;二是对审讯结果的错误预期,刑讯逼供行为个体总是将案件取得突破的希望寄托在审讯之上,从而不重视案件的其他调查取证工作,因此其审讯的预期目标表现出主观性的特征,当审讯结果与其主观预期目标之间存在差异之时,挫折感也就产生了。 刑讯逼供行为个体挫折之后的行为反应 心理学理论认为,挫折感是个体的需要得不到满足时所产生的紧张、焦虑等心理状态以及心理在失去平衡之后所产生的失败的情绪体验。个体在受挫折之后必然会有所表现,以解脱挫折给其带来的心理烦恼、减少内心的冲突与不安,这被称为心理的自我防卫。心理的自我防卫主要有积极的自我防卫、消极的自我防卫、和妥协的自我防卫三种形式。积极的自我防卫形式是对挫折的理智对抗行为,是在理智的指导下采取的形式,表现为升华、增强努力、改变策略再作尝试、补偿;消极的心理自我防卫表现为攻击行为、固执行为、倒退、逆反和厌世情绪;妥协的自我防卫表现为自我安慰、自我整饰、责任推诿。而刑讯逼供行为所表现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的暴力侵犯攻击,正是警察在审讯过程中受挫折,心理预期不能得到实现时消极的自我心理防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