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旁听交通事故索赔案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0-05-26 02:32) 点击:432 |
交警旁听交通 事故索赔案在成都打工的黄魁元是龙泉驿区蒲草村人。遭遇了车祸后,对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到底按农村人口标准还是城镇人口标准计算,由于双方各持己见,使得他一直无法获得赔偿。昨日,锦江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与以往不同的是,处理此次交通事故的交警三分局交通事故处理大队的10余位干警旁听庭审。 黄魁元本来在成都市的一个建筑工地上做工。去年8月,郭先生驾驶轿车由省邮电学校方向沿静康路逆向往静渝路路口方向行驶,左转弯时,与相对方向骑着电动自行车的黄魁元发生碰撞。黄魁元受伤后,被送至医院治疗,后被鉴定为10级伤残。“受伤以后,只能在工地上做守夜的工作了。”黄魁元说。 交警认定,郭先生承担此次交通事故全责。医生建议黄魁元全休6个月,由专人护理,需加强营养、并需二次手术费约6000元。郭先生垫付了200 余元后,就未再付钱。黄魁元将他起诉到锦江法院,要求他和第三人保险公司共同赔偿自己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费用共计5万余元。 昨日,黄魁元和郭先生都到庭。郭先生表示,自己垫付了医疗费和鉴定费,当时没钱赔偿。保险公司的代理人说,郭先生只购买了交强险,请法院在交强险范围内依法判决。保险公司指出,伤残标准应按照农村人口标准计算。对此,黄魁元的代理人表示,从2004年起黄就在成都工作、生活,有固定的工资收入,消费也是在成都市,应该按城镇人口标准计算。 当事人在庭审中没有达成调解协议,但愿意申请庭外和解。在双方申请的庭外和解期间,法院将暂缓裁判。 交警们与民三庭的审判员们进行了交流,双方总结了在过去处理交通事故纠纷中的经验和遇到的问题,对进一步健全诉讼与非诉讼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进行了探讨。 锦法 本报记者 董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