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周某2007年3月22日入职担任科技公司质量工程师,约定3个月试用期月薪3500元,2008年1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转正后月薪3800元.2008年12月30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刘某以单位发布的《关于调整员工上下班作息时间的通知》主张2007年3月22日至同年8 月31日期间平时工作日超时加班工资,及上述期间周六休息日加班工资. 争议焦点:1.平时工作日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2.周六休息日加班工斧如何计算? 【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团队夏辉律师分析】: 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加班的,应当支付加班工资.本案中,周某要求机电公司支付2007年3月22日至同年8月31日期间平时工作日超时加班工资,并提供了《关于调整员工上下班作息时间的通知》予以证明,根据该通知所述机电公司单位员工2007牢8月31日前的工作时间为上午8:00至下午17 :30,扣除午餐时间1小时后,实乐每天工作8.5小时,故现周某要求机电公司支付该超时加班工资,应予支持.至于加班工资基数应当按照周某的每月工资计算,其中2007年3月22日至同年6月21日期间每月为3500元,2007年6月22日之后周某与机电公司双方虽对工资未作约定,但根据双方2008年1月1日所签劳动合同载明的周某工资来看,周某正常工资应为3800元,故机电公司理应支付周某2007年3月22日至同年8月31日期间平时工作日超时加班工资为1856. 63元. 周某主张2007年3月22日至同年12 f月31日期间每周六加班工资,机电公司已表示周六周某确实加班,故其理应支付周某上述期间内周六加班工资,其中2007年3月22日至同年8月31日期间每周六加班为8.5小时,2007年9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期间每周六加班为8小时.至于加班工资基数也应按照试用期内3500元,试用期后3800元来计算,因此机电公司理应支付周某周六加班工资共计13,583. 29元.机电公司辩称其已支付了周某周『六加班工资,并提供了2007年4月至同年12月期间工资发放清单为证,从该工资清单显示上述期间内机电公司实际已向周某支付周六加班工资为5134. 54元,周某虽表示其在签名确认该工资清单时并不知晓工资组成,但因无证据证明,故法院对周某所述不予采信,法院采信机电公司所提供的工资清单,扣除其已实际支付的周六加班工资后,机电公司仍需再支付周某2007年3月22日至同年12月31日期间周六加班工资为8448. 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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