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夏辉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定金条款表述与适用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4-05-14 08:21)    点击:473

【案例】

20073,王某与李某约定,前者以37.6万元购买后者房屋,并交付定金的6000,李某向王某出具了定金收条一张。后因李某反悔拒绝订约并将案涉房屋另售他人,王某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有效,其诉讼请求是否能够得到支持?

答: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夏辉律师意见:收条虽载明了房屋产权证号及房屋总价款,但未对房屋面积、四至界址、房屋价款及房屋交付时间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时间等主要条款形成书面约定。故王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李某已订立房屋买卖协议。李某收取的6000元不是合同履行定金,而是订约定金。王某可选择订立合同或放弃定金,李某也可选择订立合同或双倍返还定金。李某在收受王某定金后拒绝与王某订立合同,而与案外人订立买卖合同并收受全部购房款,构成缔约违约,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本案中,因王某未提出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故对王某提出的依法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并继履行的诉讼请求,法院很有可能会裁定驳回起诉。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夏辉律师提供“股权转让  合同纠纷  公司法务  刑事辩护  房产纠纷  劳动纠纷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夏辉律师,夏辉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夏辉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889309904,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夏辉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沈阳律师 | 沈阳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夏辉律师主页,您是第30886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