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进行无罪辩护的辩护方法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3-04-30 13:32) 点击:827 |
无罪辩护就是说服法院,基于法定原因,不对被告人定罪处罚。在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体现了无罪推定精神的情况下,推定的结果和无罪辩护的方向一致,由控方承担有罪的证明责任,根据证明责任相关原理应由负有证明责任一方承担未达到证明标准的不利后果。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范围与民事诉讼中的情形有所不同,因为民事诉讼未对诉讼结果做出预设、推定,其证明标准是对双方证明力竞技的评判结果,而刑事诉讼中因为有了无罪的推定所以结合证明标准,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不但要积极证明有罪还要扫清妨碍有罪的相反理由,以达到相应证明标准,使指控成立。所以无罪辩护是指被追诉一方反驳控方有罪事实指控或提出存在合法事由,以阻碍控方举证达到推翻无罪推定的证明标准的活动。 成功的无罪辩护意味着律师以一己之力对长期的侦查和公诉工作的全部否定,意味着无辜者将被挽救。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律师在审查案件后,发现案件可以进行无罪辩护,应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对被告作无罪辩护。: 1、辩护律师从被告不具有犯罪主观要件方面进行辩护。 犯罪或由故意构成,或由过错构成。以故意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因被告不具有主观故意而不构成该故意犯罪。以过失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因被告不具有过失而不构成该过失罪。既无故意也无过失则不构成任何犯罪。 2、辩护律师从被告不是犯罪主体进行辩护。 犯罪还须同时满足刑法规定的主体要件。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除故意杀人、故意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八项罪名以外的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十八条规定,完全性精神病人犯罪或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不正常时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 3、辩护律师从被告犯罪行为证据不足方面进行辩护。 “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等法定基本原则作为刑事审判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法》确定了无罪推定的原则。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或证据链条脱节,将影响犯罪事实的认定,应该进行无罪辩护。 4、辩护律师从办案机关程序违法方面进行辩护。 违反法定程序取得的证据难以保证其真实与公正性,用以证明案件事实极有可能出现差错。《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明文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对没有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违反程序取得的证据应坚决予以否定。 5、辩护律师从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法律规定方面进行辩护。 如《刑法》第十三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为罪;《刑法》第十六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不能预见”原因造成的危害行为不为罪;《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6、辩护律师从刑法不予追究的规定方面进行辩护。 有些行为,虽然给权利人造成了严重的损害,但由于其特殊原因,不追究刑事责任。如《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已过追诉时效的不再追究,《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自诉案件受害人不起诉或撤回起诉的,不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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