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陷入困境的原因 |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1-04-11 18:20) 点击:948 |
(一)理念迷失 当下中国的民众、公安司法人员甚至立法者对刑事辩护活动和刑事辩护律师所存有的深深偏见之所以长期存在,实乃是民众既受传统有罪推定思维影响,而无罪推定的理念,没有获得确立和张扬:一个公民一旦成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基于有罪推定的思维定势,人们在心理上就会认为其就是罪犯,既然如此,那么为被指控人辩护岂非就是在为邪恶开脱?因此不仅刑事辩护行为会遭致非难,人们会为刑事辩护活动设臂重重障碍,而且刑事辩护的律师也被视为在为“魔鬼”辩护从而“与正义无关”了,刑事辩护律师在当下中国的遭遇自然成为必然。 l 律师权利特殊保障机制的匮缺 刑事诉讼程序发达的英美等国家致力于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贯彻“平等武装”的原则,即依据辩方力量相对于控方绝对弱小之事实,加强对被告人的特殊保护,使其拥有一些特权,在这些特权中,“被告人有权获得充分的时间和便利进行辩护准备活动”以及“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律师的有效协助”是被告人特权中尤为重要的两个层面。 但是为我国当下从事刑事辩护律师所诟病的是,我国不仅没有建立起律师权利的特殊保障机制,许多在法治发达国家确立的律师权利保障制度在我国处于严重匮缺状态(具体是哪些制度,容在下文中详述),反而是现行立法中的许多规定刻意限制律师诉讼权利的行使,比如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律师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的规定。因此律师权利特殊保障机制的匮缺无疑极为严重地阻碍了中国当下刑事辩护事业的正常发展。 2 中立裁判者在侦查、起诉阶段的缺席。 通过检视上述律师在刑事辩护活动中所遭致的困境可见,律师在进行刑事辩护活动中所遇到的困难和阻力大部分来自于作为控方的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这实乃是在控辩对抗的诉讼体制下,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自身的职业角色和职能定位使然。因为控辩双方在诉讼利益上存在对抗之事实,为了使辩方在侦查阶段和起诉阶段免受控方不合理的处遇,则一方面要尽量减少控方对辩方行使合法诉讼权利的影响力,另一方面在现行诉讼体制下,在辩方尤其是辩护律师的许多诉讼权利——如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申请权等——的行使依然有赖于控方予以配合的情况下,则当辩方与控方之间就权利的行使产生矛盾和分歧时,赋予辩方向控辩双方之外的中立裁判者寻求救济的机会对于刑事辩护活动的顺利开展尤为重要且必要。但是,根据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构造,在侦查和起诉阶段,中裁判者处于严重缺席的状态,这不仅表现为对强制措施以及强制性侦查措施予以控制的司法审查体制在我国没有确立起来,而且亦表现在刑事辩护制度中,当辩护人以及律师的合法诉讼权利被侵犯时,也无法从中立的裁判者那里获得救济,而依然不得不从与之发生冲突的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那里寻求帮助。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