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律师参与和谐社会建设的能力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1-04-08 11:39) 点击:984 |
在我国,律师是社会中的法律服务工作者,也是社会职业者。改革律师制度、法律服务市场化,使律师业有了长足发展,但是也存在不少问题。应当看到,目前我国律师队伍的总体状况是好的,然而,同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律师所应承担的责任相比,律师队伍建设还存在较大的差距。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律师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律师素质的进一步提高。当前,如何保证律师在执业中承担起社会责任,把社会利益放在应有的位置上,克服律师业中的过度商业化倾向,避免和防止利益驱动对律师职业社会功能的扭曲,是律师参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问题。提高律师参与和谐社会建设的能力必须和解决现实中存在的问题结合起来,大力推进律师业的发展: 首先要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律师的先锋模范作用。充分发挥律协党委的核心作用,通过律协党委,实现对律师行业的思想领导和政治领导,进一步统一广大律师的思想,强化依法办案意识,正确处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加强律师行业的职业道德建设,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使律师人人都模范遵守职。二是要强化律师行业管理,加快律师行业组织建设。在中国特色司法体制下,把司法行政和行业协会结合起来,有利于促律师行业的发展,强化对律师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要在指导律师搞好法律服务的同时,维护好律师的合法权益,使他们在维护社会稳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三是要改善律师执业环境,拓展律师服务空间。律师工作应当向经济建设的各个领域、市场经济的各个环节、社会事业的各个方面拓展,必须突破传统业务,开辟新的空间,在服务中推进律师业的不断发展。但是,律师工作对外部环境依赖极强。良好的外部环境是律师充分发挥职能的基础,也是增强律师职业信心、提高律师整体素质的重要保障。因此,只有努力改善律师的执业环境,也才能真正赋予律师执业活动以更多的权能,律师为民服务也才能落到实处。四是要确立律师法律地位,明确律师社会作用。律师是独立于国家权力的社会力量,是民主社会权力制衡不可或缺的力量。律师的基本职责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律师通过为当事人的法律服务,维护基本人权、实现社会正义。因此,律师是社会的法律服务工作者,而非一般的“执业人员”。律师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应当进一步通过法律形式加以明确规定。对律师法律地位与作用的规定,应当在律师法以及有关法律规定中得到充分的体现。这对提高律师地位,发挥律师作用,发展律师服务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强化法律权威和社会正义,增强律师的责任感、使命感,提高全社会对律师的积极期望与正确评价都有重要的意义。五是要完善律师执业保障,促进律师有效执业。修改、完善律师阅卷、调查取证的法律规定,保障律师查阅案卷材料,调查取证的权利;律师依法调查取证,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公民个人拒绝提供证据材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律师在法庭上言论享有豁免权,律师在法庭上依法辩护,其言论不受刑事追究;建立律师维权救济制度,严格执行保障律师权利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率先垂范,尊重和支持律师依法执业,纠正并杜绝各种限制律师正当执业活动甚至歧视、打击和迫害律师的违法现象,为律师职能的充分发挥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六是要促进律师参政议政,发挥律师社会作用。律师接触对象涉及社会的各个阶层,律师对社会生活及其矛盾有着直接、深刻而广泛的了解,加上律师具有的法律专业素质,七是要提高律师业务素质,建设高水平律师队伍。构建和谐社会的伟大事业赋予了律师光荣的历史使命。但是,在当前市场经济在广度和深度上进一步向前推进,各种类型的法律问题、纠纷层出不穷,同时跨国法律纠纷逐渐增多的情况下,律师但能否较好地履行这项责任,则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专业素质的高低。这就要求加强律师培训体系建设,促进律师不断苦练业务本领,尤其是要不断学习新知识、新法规、学习外语,多掌握其他领域、其他行业的基本知识,提高律师整体专业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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