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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律师在线 夏斌律师: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及对象有哪些人?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7-05 10:52)    点击:524

 南京律师在线 夏斌律师: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及对象有哪些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包括下列五种罪犯:

  (1)被判处管制的罪犯;

  (2)被宣告缓刑的罪犯;

  (3)被裁定假释的罪犯;

  (4)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

  (5)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具体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女犯;生活不能处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老残罪犯。

  在符合上述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对于那些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初犯、过失犯罪、职务犯罪,以及未成年犯、老病残犯等类人员,应作为重点对象,适用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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