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庆阳园长被判有罪,正宁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2-07-26 11:57) 点击:649 |
甘肃庆阳园长被判有罪,正宁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肖广盟律师QQ:2505861518 电话:18678895306 2012年7月18日,正宁县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李军纲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7年。本人一直坚持认为李俊纲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正宁县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错误。 《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解释》第七条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该条对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等入罪的前提是驾驶人本人属于交通肇事罪。驾驶人本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前提除了“严重超载”(只分析本案情形)还要求“主要责任”(逆向行驶)这个前提,也就是说实际上是两个交通违法行为。本案不适用于该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而只能适用第二款第五项,这是因为本案并不是超载直接导致的交通事故。 上诉人改装车辆指使超载运用儿童,这个是事实并且属于违法行政法规的行为,应得到相应行政处罚。但是构成主要责任的“逆向行驶”的驾驶行为并不是上诉人指使造成的,上诉人就不应当承担责任。根据上述解释第七条规定,“严重超载”并不是指使的内容,“违章驾驶”才是指使的内容。也就是说上诉人指使驾驶人“逆向行驶”并具有“严重超载”的情形,才能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审法院仅仅是因指使“严重超载”而判定上诉人有罪,是对法律规定的严重误解和错误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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