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辨之路,在高压线下崎岖向前 |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1-08-20 10:31) 点击:388 |
刑辨之路,在高压线下崎岖向前 当写到这个题目的时候,很想问自己一个问题:刑辨的意义是什么? 法律书上说:律师参与刑事辩护,目的是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当一个手无寸铁的律师要去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的时候,这个律师他扮演的又是什么样的角色? 与其将刑辨之意说得天花乱坠,不如直接说律师参与刑事案件中的意义就是与控方一起进行了对证据的辩证过程。当法庭上不再只有一个声音的时候,这样的法庭方才彰显出了公平与正义。 然而,在一个还在向法制时代前行的国家里,刑辨律师的头上时刻悬挂着很多东西,律师的任何一个对证据进行质疑并提出疑罪从无的理论时,那么谁公正的给予一个评定,他到底是行驶着一个职业律师的职责还是在藐视并挑战公权力。当刑法出现了“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时,这意味着律师的头上特别的悬挂起了一把利剑。 那么,谁又那么厉害的能够将刑辨的技巧与所谓的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等区别开来。中国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法律规定的为被告辩护权、会见权、调查权、法律帮助权、帮助控告权、不被监视干扰权,其界限到底在哪里?怎样做才是合法的?怎样做算是违规的?怎样做是犯罪的? 要知道,违背事实的陈述、改变证言的反复不一定就是作伪证,可实践中依据《刑法》306条,往往不需要充分的理由,仅仅作出一个简单的判断,检控方就可以指控辩方律师。并且这种责任永远仅是辩方律师一方的负担,作为公权代表的检控方,对此可以毫无顾忌。 如今,当国际上很多国家都确立了律师的刑事辩护责任豁免原则,这其中也包括与中国同属大陆法系的法国和德国。1990年9月7日,联合国第八届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了国际性法律文件《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其第20条明确规定:律师对于其书面或口头辩护时所发表的有关言论或作为职责任务出现于某一法院、法庭或其他法律或行政当局之前发表的有关言论,应享有民事和刑事豁免权。而这股春风何时才能吹进我们的玉门关呢? 我们都说,刑辨律师是根据事实和法律阐明有罪但应该受到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阐明无罪的事实和理由。那么这个事实是什么事实?是控方掌握的事实,还是律师自己看到的事实?是公安机关侦破的事实,还是被告人与律师陈述的与之前交待完全不符合的事实?这是一道选择题,而且选错的人,你很可能会活得很纠结。要不,你盲从检控方,要不你找证据来证明你掌握的事实,可是你一旦去找---那么你是否感受到了“刑法第306条”的寒意,那是一个狰狞的魔鬼,等待着不知世务的律师们一步一步的靠近,然后一把抓住将你活活吃下去!那么,想起一个刑辨律师的建议:律师不要去找证据,你的任务就是找到控方证据的错处然后打掉它!这听起来很睿智,那么,做起来了?检控方那不容置疑坐在国徽下的身影,永远是律师们望尘莫及的嘘唏! 都说律师参与刑事辩护,实际上也起到了一种监督作用,那么谁能例举出律师在刑案中监督了什么?如同婚姻法里说我们要一夫一妻,我们到了年龄要结婚这是我们公民的权利,可是你拿着《婚姻法》就可能就一定会实现权利吗?因为政府是不可能在你符合结婚标准后发给你老婆或老公的。尤其是会见难,难以上青天的制度在很多对方都没有得到改变的问题就不说了,律师会见当事人,往往如唐玄奘取经一样艰难,在公安环节律师会见,承办人要在场,分管领导要签字,法制室要签字等等,在起诉环节必须手持起诉书或起诉意见书:同时,法官的右手边(拿筷子吃饭的手)坐的是戴国徽的检控,左手边(无所谓能做点什么手)坐的是律师,律师的建议可以不采信,就算律师们守株待兔的发现一些案子的证据有瑕疵有漏洞当事人因此可以无罪的时候,当你兴奋无比的提出的时候,你想想看法官会听谁的,他们是中立的,没有错,那是书上写的,请不要忘记,检察长院长绝对是事业上的朋友,而谁会在乎律师所的主任是谁呢?因此,很书生气的问自己:那么法律赋予的律师存在的监督的意义又该在什么地方去体现呢? 我想,律师参与刑事辩护,最大的作用就是体现家人对被告人的关心,作为涉嫌犯罪的人,在失去人身自由后,只有律师能传达亲人的关心,当然那还要克服会见难之后,当律师身后站着两个警察,他看到眼前的当事人时,唯一说得最顺口的是:你在里面过得还好吧?吃得怎么样?长虱子没?我是你家谁谁为你聘请的律师…… 作为一名职业律师,不接刑事案件是不可能的,那么,我未来的刑辨之路,将在高压线下低头谨慎,在看不到豁免权的时代里,小心前行,时刻告诉自己:不该说的不说,打死你也不说!要知道,一旦一名律师出事后,可能律协吊销你律师执照的通知比判决你有罪的法律文书更加迫不及待的来到你的手里! 尽管偶尔悲哀的想过这个问题:我怎么对得起收到的律师费呢?但,我更多的想的是:律师同行了,一路多保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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