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两律师PK,原告完胜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1-12-12 10:22) 点击:539 |
案情简介: 被告陈某、何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于1998年5月1 日向原告施某借款127,000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并出具借条交给原告收存。被告收到传票后向法院提交了三组证据:银行存款业务回单11张、邮政电汇收据11张、收条1张。原、被告双方均委托了律师,本律师代理原告一方,被告一方聘请了某一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 庭审经过: 在庭审阶段,原、被告双方代理人就事实部分在庭上展开激烈的争论。被告辩称该笔借款发生时两被告已分居多年,且无联系,故借款与何某无关。被告陈某曾10通过银行汇款给原告施某共计还款3万元,通过银行汇款给原告女儿1次3千元,通过邮政电汇11次还款共计8700元,被告陈某还代替原告向他人还款3万元。上述借款均已还清,并提交了上述证据材料。 在质证阶段,本律师就被告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如下质证:1、银行存款业务回单只有3万元是在原告名下,其余均在原告子女、亲戚的名下,无法证实系原告所收款项。2、邮政收据也均系汇至原告亲戚名下,与原告无关。3、收条一张虽是原告妻子署名,但实际签字并非原告妻子所亲写,且原告当庭也表示未收到上述款项。 判决结果:一审法院最终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扣去原告银行收款3万元以外,二被告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返还欠款97,000元并支付利息。此案原告完胜。 律师提醒: 在中国传统习惯当中,民间借贷非常频繁,其中甚至是高息。现阶段出现了担保性质的公司,其业务也大多是以高息作为回报,在2011年度浙江就出现资金链断裂,多家担保公司出现资不抵债,并卷款潜跑的情况。在此特别建议:在当前经济环境下,在借款前应先查明债务人的诚信、还款能力、名下资产等等。 福清吴志成律师:13960858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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