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雇佣?一审、二审均胜诉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1-12-12 09:22) 点击:282 |
案情简介:死者刘某在给被告拆房过程中不幸从楼顶跌落,住院治疗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拒不履行赔偿义务,原告委托吴志成律师诉请法院依法判决 承办经过:在庭审阶段,二被告分别聘请了律师,陈某辩称与死者刘某系承揽合同关系并非是雇佣关系,死者刘某应对自己的死亡负责任,且刘某从事的是在从事非本职工作时受的伤,因双方有协商时就已明确承包工作的范围,且刘某之所以受伤,是因其私自上楼顶,工友还劝其下来。 审理结果:法院经审理查明,二被告雇佣刘某处理瓦片,刘某从房顶坠楼致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作为雇主二被告应对刘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主张是承揽合同关系不成立。法院一审判决二被告承担该案全部的赔偿责任。原告胜诉。 本案中争议的焦点在于是承揽还是雇佣,二者法律关系不同, 根据《合同法》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条十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为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佣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同时第十一条还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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