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原告完胜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1-12-12 09:21) 点击:255 |
案情简介: 原、被告双方系二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被告方某于 2002 年向福清市人民法院以感情不和为由起诉离婚,后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现原告陈某委托本人作为其代理人,以感情不和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被告方某返还多领走的拆迁补偿款 50000 元。 审理过程: 原告诉称其在祖上空地上建有一座楼房,现被政府拆迁,获得赔偿款 70 万元,被告趁原告外出,就以原告失踪为由领走补偿款,后将其中的 30 万元交于原告的亲生子女,还有 5 万元应返还原告。 被告及其代理人辩称原告 1994 年外出务工后就失踪了,在外与他人长期同居,政府拆迁的楼房系被告出资购买修建的,地皮也系其与他人交换而来的,不是原告祖地。被告虽领走 70 万元拆迁款,但原告子女已拿走一部分,同时被告虽多领走 5 万元,但被告在修建房屋时,原告没有帮忙,被告多拿 5 万元是合理的,不应返还给原告。同时被告在建房时向其哥哥借款日币 200 万,本金及利息至今未还,还有原告在 94 年经营加油站时亏本,向他人借钱 24000 元,也是被告代为偿还的。原告耽误被告青春,过错的原告,还应赔偿离婚精神损害赔偿 10 万元。 开庭辩论: 我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对被告提交的相关证据一一作出反驳: 1 、政府拆迁的楼房系原告祖上所留下的,村委均有档案,同时被告系外村人,也无地皮与他人交换。 2 、被告提交的相关照片,只能证明原告与他人系朋友关系,而非不正当的男女关系,照片只有纪念性质。 3 、被告提交的借款 200 万日币,已超过诉讼时效,同时在 89 年借如此一巨款,不合情理, 以当时的物价,修建包括装修都用不到 200 万日币。 3 、被告已当庭承认有多领走 5 万元拆迁款,对此无争议。 4 、被告偿还 24000 元债务,当时原、被告处在婚姻存续期间,属于共同债务,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其是用个人财产进行偿还,偿还的 24000 元因认定是原、被告用共同财产进行偿还。被告的主张不成立。 5 、原、被告夫妻间的感情是否已破裂,被告方某之前就以感情不和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过,同时趁原告外出时,宣告原告失踪,并领走拆迁款,同时被告在庭上陈述的只是为了钱,并非夫妻间的感情。被告要求的离婚赔偿不符合法律规定等相关代理意见。 审理结果: 经过庭审调查、举证、辩论、陈述,最后一审法院采纳本人的代理意见。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应返还多领走的 5 万元拆迁款。对被告提出的 200 万日币借款、 24000 元的债务、 10 万元精神赔偿金不予支持。原告完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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