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判处两年有期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1-12-12 09:14) 点击:216 |
案情简介:2009年9月,被告人韦某与相识半个月的被害人林某某相约去游玩,韦某将林某某带至其哥哥鱼场,强行将林某某抱进屋内,实施奸淫。 案件审理:吴志成律师接受委托后,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作好庭前准备。在庭审阶段,提出韦某与林某某系男女朋友关系,且双方年龄尚小,对性知识了解不足,又由于林某某系处女,对性关系有恐惧的心理。彼此间半推半就的,与其他强奸案侵害性有明显区别。因此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明显要小于其他强奸案的被告,且未对林某某实施殴打等暴力行为等等 一审法院最终判处韦某有期徒刑两年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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