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中如何维权?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2-05-23 20:46) 点击:406 |
医疗纠纷中如何维权? 舜翔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 近年来医疗纠纷比较突出,如何处理这类纠纷一直是法院审判的难点,也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和热点。患者及其家属对治疗有争议时,一定不要感情用事,为了最大限度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本人建议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复印、复制和封存相关病历资料。 发生医疗纠纷,患者应当立即要求医院复制“客观性病历资料”、封存“主观性病历资料”和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现场实物。所谓“客观性病历资料”包括: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对客观性病历资料,患方可以要求复印,医疗机构有提供复制病历的义务;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医疗机构可以按照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费。所谓“主观性病历资料”包括: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对于主观性病历资料,患方不能要求复印,但是在发生医疗纠纷时可以要求封存。此外,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发生医疗纠纷后,因法官不是医学专业人员,法院对医疗侵权责任的确定,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医疗技术鉴定结论。而医疗技术鉴定结论作出,又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医疗病历资料。可以说,医疗病历资料在医疗纠纷中起到至为关键的作用,况且医疗机构在发生医疗纠纷后最大的可能就是擅自伪造、修改病历资料。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如果拒不提供医疗病历资料,可以“直接认定”为医疗事故或者医疗差错。但是,如果不及时复印、封存病历资料则不能防止院方篡改病历的可能性,一旦病历资料被伪造、修改,则实际上很难被识别,这时对患方十分不利,有可能导致最终败诉。因此,患方首先要做的事情不是急着与院方争吵,而是马上要求复印、封存病历。唯如此,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证医疗病历资料的真实性。 需要注意的是,在复印或复制的病历资料上一定要加盖证明印章,很多患者及其家属容易忽略这一点。 2、承担必要的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由此,法院审理医疗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实行医疗机构举证责任倒置,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①医疗机构有提交全部病历资料的义务;②医疗机构需要举证证明其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③医疗机构需要举证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④医疗机构的其他举证责任。医疗机构对于第②-③项的举证责任主要是委托医疗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医疗差错司法鉴定)。如果医疗机构不能提出证据证明医疗机构不存在医疗差错或者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也不申请法院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医疗差错司法鉴定,医疗机构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最坏结果就是法院判决医疗机构承担医疗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医疗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实行的是“部分”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倒置”的只是“医疗差错”和“因果关系”。患方仍需要完成侵权损害事实的基本举证责任;只有在患方完成了侵权损害事实的基本举证责任之后,才谈得上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倒置。 3.在赔偿方面。 医疗纠纷赔偿可以有三种解决途径。 4.建议患者以医务人员存在过错并导致患者人身损害为由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因为医疗过错侵权纠纷包括医疗事故赔偿纠纷和其他医疗赔偿纠纷。在医学会出具属于医疗事故结论后,可根据法官的释明,将其诉讼请求变更为医疗事故赔偿。若鉴定结论是不属于医疗事故,可直接适用《民法通则》有关损害赔偿的过错责任进行赔偿。若直接以医疗事故赔偿纠纷提起诉讼,鉴定结论出现了不属于医疗事故时,医疗机构将不承担赔偿责任。 要注意的是,患方因医疗侵权损害赔偿纠纷起诉到法院,患方不必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这是医疗机构的事情。因为医疗机构必须通过申请医疗鉴定来证明其不存在医疗差错以及医疗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否则医疗机构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甚至败诉。 5.不构成医疗事故的还可考虑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 医疗事故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严重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也就是说,只有“严重”医疗差错才构成医疗事故。 6、尽量不要采取“医闹”等过激手段有可能触犯法律 在面对医疗纠纷,患者往往处于“弱者”地位,对医生产生强烈不信任甚至敌意,不愿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个别患者甚至采取“医闹”等过激手段解决问题。 王院中律师执业于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在医疗纠纷处理方面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愿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5216416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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