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异议书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4-09-11 11:32) 点击:450 |
财产保全异议书 异议人:谢XX,男,汉族 ,1959年10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21XXXXXXXXX,住江西省上饶县XXXXXXX,联系电话13517939837吴律师。 请求事项: 依法请求对位于上饶县吉阳西路92号10幢XXX号的房屋(产权证号:饶〈县〉房权证旭日镇字第2007*7192号)予以解封。 事实与理由: 2013年12月4日,异议人与姜XX、郑XX等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协议约定:姜XX、郑XX以85万元人民币将位于上饶县吉阳西路92号10幢107号的房屋出售给异议人,在房款支付方式上双方事先达成了口头约定,以异议人借给姜XX、郑XX的钱作为购房款(之前该房屋在银行办理了抵押贷款,异议人也替姜XX、郑XX还清了银行的贷款,才释放了产权证)。事后,被查封人将该房屋交付给异议人,异议人也对该房屋投入了四十余万元进行装修。 近日异议人得知贵院对该房屋进行了查封登记,异议人认为,被申请查封人将其所有的房屋已出售给异议人,作为异议人已经全额支付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即异议人已经善意取得了该房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为此,贵院应不得查封已属于异议人位于上饶县吉阳西路92号10幢XXX号的房屋,现法院已查封,异议人要求予以立即解除,以避免给异议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此致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 异议人:谢XX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