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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小杨
吴小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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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361120080016
  • 资格证号:
  • 地区:江西-上饶
  • 手机:13517939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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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异议书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4-09-11 11:32)     点击:450

财产保全异议书

 

异议人:谢XX,男,汉族 ,195910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21XXXXXXXXX,住江西省上饶县XXXXXXX,联系电话13517939837吴律师。

请求事项:

依法请求对位于上饶县吉阳西路9210XXX号的房屋(产权证号:饶〈县〉房权证旭日镇字第2007*7192号)予以解封。

事实与理由:

 2013124日,异议人与姜XX、郑XX等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协议约定:姜XX、郑XX85万元人民币将位于上饶县吉阳西路9210107号的房屋出售给异议人,在房款支付方式上双方事先达成了口头约定,以异议人借给姜XX、郑XX的钱作为购房款(之前该房屋在银行办理了抵押贷款,异议人也替姜XX、郑XX还清了银行的贷款,才释放了产权证)。事后,被查封人将该房屋交付给异议人,异议人也对该房屋投入了四十余万元进行装修。

近日异议人得知贵院对该房屋进行了查封登记,异议人认为,被申请查封人将其所有的房屋已出售给异议人,作为异议人已经全额支付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即异议人已经善意取得了该房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为此,贵院应不得查封已属于异议人位于上饶县吉阳西路9210XXX号的房屋,现法院已查封,异议人要求予以立即解除,以避免给异议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此致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

 

 

异议人:谢XX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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