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视合同审查 规避风险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2-30 23:57) 点击:488 |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很多企业已经认识到合同的重要性。企业作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现经营的目的就是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以寻求发展,并在市场经济中立于不败之地。要实现这个经营目的,就必然要对内、对外使用合同。合同是企业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的书面凭证,合同管理的好坏,决定了企业在其可控范围内能否有效保障其自身合法权益。因而,合同的签订准确与否关系到企业经营成败。 企业合同管理重在合同审查。合同审查是指从法律方面对企业合同进行的法律把关,是企业签订合同之前的必经程序。通过对企业合同进行法律审查,可以发现合同中的某些问题,减少和避免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分歧和争议。 一、合同审查前的准备 首先,合同审查前应当事先了解该合同的背景、合同目的等情况,从而判断合同在签订后能否得到充分履行。其次,应当通过阅读整个合同的全部条款,准确把握合同项下所涉法律关系的性质,以确定该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在审查合同前,必须认真查阅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充分了解合同可能涉及的法律条文。因为合同类型比较多,其中涉及的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也会有很大差别,但任何人都不可能成为各方面的专家,所以应当对合同可能涉及的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文有一个充分、系统的了解,这样在审查合同时才能有针对性,否则我们将无法看出合同中可能存在的问题。 二、合同内容的审查 应按照合同的性质,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合同条款进行认真审查,确定合同条款有无遗漏,各条款内容是否具体、明确、切实可行。价款或者报酬条款必须写的具体,计量单位、单价、计算方法必须清晰明了,切忌前后矛盾。审查合同是否需要经过有关机关批准或登记,如需经批准或登记,是否履行了批准或登记手续。如果合同中约定须经公证后合同方能生效,应审查合同是否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如果合同附有生效期限,应审查期限是否届至。如果合同约定第三人为保证人的,应审查是否有保证人的签名或盖章。采用抵押方式担保的,如果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应审查是否办理了登记手续。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应按照合同中约定的质物交付时间,审查当事人是否按时履行了质物交付的法定手续。 三、合同主体资格的审查 在审查合同过程中,不能只重视合同的内容,而忽视了对合同主体的签约资格的审查,应当要求对方提供资质证明,确认其签约资格。 (1)法人、其他组织签约主体资格的审查 审查合同时首先应当区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内部职能部门的签约问题。一般情况下,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如果具备营业执照(非法人营业执照)就具有签约主体的资格,但其是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诉讼中应当解决的问题,这不应当影响其签约主体资格。而企业的职能部门就不具备这样的资格,我们在面对小企业的时候比较容易区分,但对于规模比较大,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比较多的企业可能就会存在一些问题,这就需要引起我们在审查过程中的注意。审查对方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应主要审查:对方是否是企业法人?有无法人执照?若对方自称是个体户,应审查其有无营业执照。同时,还要看对方有无经营合同标的物的资格 (如:经营化肥、农药、种子等),最好做一下侧面了解,以免让对方以假乱真,使己方上当受骗。 (2)对自然人签约主体资格的审查 审查自然人作为合同签约主体时应主要审查:签约合同人的年龄,看其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于是代理人的,看代理手续是否齐全,如介绍信,授权委托书等。最好不同原来无任何业务关系,现持仅加盖公章或合同章空白合同用纸的业务人员签订合同。因为同这样的人签合同,带有很大的没有代理权或超权风险。按我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四、合同合法有效性的审查 审查合同内容的合法有效性时,应当重点审查合同内容是否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是否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保证合同的合法有效性,要特别注意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陆)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和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判断合同有效还是无效,除了上述规定外,还要注意一些特别法的相应规定。只要不违背我国法律、法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合同的有效性就得到了保障。所以,审查合同时应认真分析合同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特别注意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当中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判断是否存在导致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并认真分析合同无效情况下产生的法律后果。 另外,审查合同时还应当注意我国《合同法》第五十陆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五十七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之规定,合同个别条款无效并不导致整个合同无效,整个合同无效并不导致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 五、合同用词准确性的审查 俗话说:一字值千金,合同文书表现尤为典型。所以在审查合同时,应对合同的每一条款、每一个词、每一个字乃至每一个标点符号都仔细推敲、反复斟酌。确定合同中是否存在前后意思矛盾、词义含糊不清的文字表述,并及时纠正容易引起误解、产生歧义的语词。合同用词不能使用形容词如“巨大的”“、重要的”、 “优良的”、“好的”、“大的”、“合理的”等等;避免使用模棱两可的词语如“大约”、“相当”;亦不要泛指如“一切”、“全部”;简称必须有解释,容易产生误解和歧义的词语要定义,确保合同的文字表述准确无误。合同用语不确切,会导致纠纷的产生,甚至因为一字之差而导致自己的重大损失!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