遛狗“遛出”的离奇命案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1-12-22 03:13) 点击:735 |
遛狗“遛出”的离奇命案 ----- 一起有“颇具争议”的过失致人死亡案 近日,天津市某区人民法院对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王秀杰律师代理的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但鉴于其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方谅解、初犯偶犯,遂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判决后,被告人和被害人家属均表示接受案件结果。至此,这起颇受社会公众关注的因遛狗发生口角而引发的命案,已尘埃落定。 一、案情简介:两家邻居老夫妇因遛狗引发口角,“准女婿”好心劝架惹上离奇命案涉嫌犯罪。 被告人张某某,22岁,本市人,大学毕业刚参加工作。 被害人赵某某,60岁,本市人,退休在家,患有冠心病,平日脾气火爆、性如烈火。 2009年4月8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的女朋友的父母李某某夫妇在所住小区内遛狗,恰逢楼上邻居赵某某夫妇在小区内遛弯。突然,李某某夫妇的小狗由于受到惊吓,便冲着赵某某夫妇不停地乱叫。由于,赵某某夫妇平日里就讨厌猫狗等动物,所以小狗乱叫引起赵某某的不满,赵某某一边嘴里嘟嘟囔囔、骂骂咧咧一边顺手捡起路边的石子砸狗。如此,护狗心切的李某某夫妇和平时为人强势的赵某某夫妇发生了口角,周围邻居也都聚拢过来劝架。 恰在此时,被告人张某某碰巧赶到现场,看到女友的父母和另一对老夫妇发生冲突,便凑上前好心劝架,说“狗要是咬您带您去医院,您别闹,不值当生那么大的气”等劝解的话。适得其反的是,赵某某一眼认出张某某是对方家的“准姑爷”,误认为张某某是帮人打架“拔疮的”(天津方言),便撇开李某某夫妇,转而揪住张某某的胳膊死活不撒手。这样,张某某和赵某某便纠缠在一起。不过,在整个过程中张某某见对方年迈,不管赵某某怎么掐拽、辱骂他,他都始终保持克制没敢还手(有证人证言)。 整个冲突过程大约持续半小时,最后在众邻居的合力劝说下,赵某某终于松手,放张某某离开了现场。至此,冲突本应平息,但出人意料的是,张某某刚离开约三五分钟,赵某某突然一头栽倒在现场,后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抢救无效死亡。 后经法医鉴定,赵某某系冠心病并发应激性上消化道出血死亡,情绪激动、精神紧张等为诱发因素。 案发后,警方对张某某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刑事立案,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二、“劝架劝出人命”是否构成过失犯罪,从初始阶段案件就伴随着争议。 其实,本案在警方刑事立案和检方审查起诉时,均存在争议和障碍: 一者取证难,在场的群众与冲突双方都是邻居,碍于情面,在场目击证人一般不愿出面作证; 二者定性难,在张某某没有对被害人实施殴打、辱骂等过激行为的情况下,其是否构成犯罪有争议。 但是,案件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的家属不断到公安、检察、政法委、纪委等部门上访告状,最终促使案件伴随着争议诉至法院。 三、律师介入案件,抽丝剥茧般分析案情,根据当事人的预期目标和证据情况确定办案思路。 本案,接受委托时已移送至法院即将开庭审理。时间有限,承办律师第一时间会见被告人、查阅案卷,并分别和承办法官、检察官沟通意见。在这些工作中,承办律师有两方面收获:一通过抽丝剥茧式方法分析卷宗,发现检方的证人没有一人证实“张某某当天有殴打、拉拽或辱骂等过激行为”;二通过和检察官沟通意见,发现检察院内部对案件的意见并不统一。 案件诉至法院后,被害人家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要求,索赔数额达70余万元,并称;“如达不到满意,就让张某某进去(监狱)。” 在与张某某接触中,承办律师感觉其就是一个思想单纯、性格内向的“大男孩”,较有修养,这样一件离奇命案发生在其身上,可谓“无巧不成书”。在数次会见中,张某某也反复向承办律师表达了对案件的想法和目标:“自己当时好心劝架,没想到对方又凶又急,也没想到对方患有心脏病,更没想到会死人。现在虽然感觉很冤,为了保住毕业后来之不易工作,在保证不被判进监狱的前提下,可以适当赔偿对方家属。” 汇总各方面信息后,承办律师和张某某商定了办案思路:律师坚持作无罪辩护,不到最后时刻,暂不调解。 四、庭审现场:承办律师据理力争,坚持无罪辩护,为己方争取最大利益和进退空间。 庭审中,控辩双方就被告人张某某的涉案行为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展开唇枪舌剑般论战。 承办律师的主要辩护观点是,被害人的死亡属于典型的意外事件,张某某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主要理由如下: 1、客观行为方面,张某某没有对被害人实施辱骂、殴打或者拉拽等侵害行为,卷宗中全部七位证人均能证实; 2、因果关系方面,张某某在案件过程中实施的唯一行为就是用言语劝阻,而根据《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被害人死于系冠心病病发,行为和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3、主观方面,张某某之前并不认识被害人,不具备预见其患有心脏病的能力,更不具备预见其病发死亡的能力,即主观上不存在过失; 4、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属于刑法规定的意外事件,即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五、马拉松式长期等待后,当事人做出“适当赔偿、获得解脱”的选择。 庭审完毕后,便是敏感疑难案件“惯有的”长达几个月的等待期,被害人家属还是一如既往的上访告状。 其实,在法院审委会讨论本案时,法官们的相关意见并不统一,亦有声音支持承办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 后来,经过主审法官反复耐心做调解工作,张某某选择了接受赔偿调解。会见时,张某某和承办律师谈到:“案发一年半以来,自己身心俱疲,长期被两种情绪折磨,一是委屈冤枉,一是忐忑不安,折磨得自己小小年纪已经开始掉头发,所以适当让步、尽快结束案件,是可以接受的结果,更是一种解脱。” 这样,在法官主持下,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张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10万元,被害人家属书面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表示谅解被告人。 最后,在此基础上,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至此,案件已结,张某某对律师工作满意,对案件结果接受。本案,虽未实现无罪判决的终极目标,但是通过无罪辩护将被告人从“被动防守”局面转变为“主动进攻”局面,进而成功将被害人家属70余元的天价索赔压缩至10万元,已实属不易。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根据案件证据情况,在对案件进程有掌控能力的情况下,适当地选择无罪辩护思路,看似“剑走偏锋”,实则 “出奇制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