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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1-08-22 02:18) 点击:363 |
律师函 **大酒店: 黑龙江贯通律师事务所刘欣律师受哈尔滨**饮品有限公司的委托,就贵酒店未按期开业,**公司要求贵酒店退还进店赞助费用事宜郑重致函贵酒店。 贵酒店所称:赞助费系酒店原总经理李*收取,其并未将该款项交与酒店,且李*现已被酒店辞退,此事应由李*个人负责,与酒店无关。此种说法无法律依据。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单位不得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由, 不履行合同义务。李*系代表酒店与**公司签定的合同,酒店而非李*本人与**公司存在合同关系,因此酒店应对李*的行为负责。致于贵酒店与李*个间的经济纠纷,系贵酒店内部管理行为,与供销商无涉。 希望贵公司依法履行义务,立即退还**公司赞助费用现金1000元,饮品6箱价值1008元,合计2008元为盼,化解纷争以必免贵酒店承担不必要之诉讼行为及法律后果。 黑龙江贯通律师事务所 刘欣律师 20**年*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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