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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王**抢劫案辩护词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1-08-22 02:15)     点击:371

  案情介绍:

  王**系未成年人,生在单亲家庭。辍学、早恋。终日与女友及社会不良朋友混迹于旅店。20**年,几人因为没有收入无力支付旅店费用。遂与同案被告人密谋抢劫。于某晚在同一地点连续抢劫二名女性被告人。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黑龙江贯通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王**家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王**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王**抢劫一案的一审辩护人。辩护人在庭审前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多次会见了被告人。根据事实和法律,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王**犯抢劫罪的定性无异议,但根据案件事实辩护人认为王**的行为应当构成刑法上的连续犯,不应当认定被告人实施二起抢劫犯罪。

  根据王**及康**供述,二人因为没钱支付拖欠旅店的房费,经预谋于20**年*月8日晚21时许,先后在在道里区世纪联华附近抢劫被害人梁*梅,约半小时后,距离事发地点400-500米处,二人基于同一犯罪故意又抢劫了被害人孟*香。根据法律规定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本案中被告人王**的行为系出于一个概括的犯罪故意,在同一时间段、相同地点实施了二个抢劫行为,其行为完全符合法律对连续犯的规定,连续犯为法定的一罪,应当按照抢劫罪的连续犯给予量刑,而不应当构成起诉书中指控的二起抢劫罪量刑。

  二、辩护人对被告人王**抢劫的数额存有异议。

  根据王**本人供述,在第一次抢劫犯罪中,抢得诺基亚手机一部及现金2元,同案被告人康**的供述与王**基本一致。第二次抢劫犯罪中,王**供述抢得40元现金及一部手机,同案被告人康**供述抢得现金100元。在现金的数额上与二被害人的陈述存有极大的差异。本案中与二被告人一同在旅店住的魏*、魏**在公安机关所作的询问笔录中也证实了二被告人只抢到极少现金的事实。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的供述与被害人的陈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不能仅凭被害人的陈述确定涉案的现金数额,应当综合全案的事实及证据情况进行确认。

  三、被告人王**在第二次抢劫犯罪中只起到了伪装、掩护作用,在犯罪中只起到辅助作用,没有实施抢劫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根据刑法第27条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四、王**犯罪时不满18周岁,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61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五、被告人系初次犯罪,平时表现一贯良好,无前科劣迹。

  因为一时糊涂走上犯罪道路,因为一时冲动而走上犯罪道路,希望合议庭能够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给予王松岩合理量刑。

  辩护人:黑龙江贯通律师事务所

  刘欣 律师

  20**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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