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金**抢劫案辩护词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1-08-22 02:14) 点击:278 |
案情简介:金**醉酒后,潜入某厂值班室,威胁当晚值班的更夫 索要钱财,更夫摄于压力将身上的500元现金交给金某。金随即要离开值班室,被害人奋力呼救,其亲属及邻居闻讯赶来,将醉酒的嫌疑人金某扭送公安机关。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黑龙江贯通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金**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金**的辩护人,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有抢劫罪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重要情节,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的行为应当依法认定为犯罪未遂。 通过卷宗材料可知,被告人在犯罪时已经处于严重醉酒状态,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后,踉踉跄跄地离开值班室,但因为醉酒,还没来得及逃离犯罪现场(离案发地点50米见被害人张**陈述卷二第13页)即被被害人及闻讯赶来的被害人的亲属现场控制,并把被告人从后面给绑上报警。整个过程时间非常短,抢得的财物始终没有脱离被害人的控制,且被告人当时处于醉酒的状态根本不可能将犯罪实施终了,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的行为符合犯罪未遂的规定,属于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的行为系在醉酒状态下实施的。 被告人在案发发当日饮酒过量,已经严重醉酒,对自己的身体及行为均处于无法支配的现实状态。通过辩护人会见被告人得知,金**有癫痫病史,在酒精的麻醉下意识不清实施了犯罪行为,对自己的行为失去正确的认识及支配,出于一时冲动临时起意实施的犯罪行为。虽然法律规定对醉酒的人依法应当给予处罚,但如果不是因为醉酒的客观原因,被告不会实施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行为。 三、被告人金**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认罪态度好,无前科,社会危害性不大。 被告人金**认罪态度好,归案后能如实交代其所犯的罪行,真诚悔过,表示要痛改前非,这说明被告人已有改恶从善的决心。 归案后,被告人金**也深刻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严重性,表示要痛改前非,这说明其主观恶性不大。另外,被告人金**也未给被害人造成实际损害,被告人的行为虽然构成了犯罪,但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对此,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四、被告人金**是初犯、偶犯。 另外根据被告人金**无前科劣及,属初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初犯的处罚意见,应当依照被告人主观恶性程度,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这一情节请法庭在量刑时能充分予以考虑。 综上,被告人金**在抢劫罪中有未遂重要情节,又系是偶犯、初犯,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恳请法庭对金玉洪从轻处罚。 辩护人:刘欣律师 20**年*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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