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资料
郭晶晶
郭晶晶律师

加载中...
  • 执业证号:13101200711657367
  • 资格证号:
  • 地区:上海-长宁区
  • 手机:18930391253
网站公告

欢迎光临!

网站文章
好友
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股东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公司回购股权?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5-03-05 08:29)     点击:540

对于有限公司股东来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目前实践中较为多见的为第二种情形,而第一种因要求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但股东之间往往不满五年就会发生各种矛盾,从而引发其他类型的诉讼。

对于股份公司股东来说,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当然鉴于股份公司的资合性,股份公司形式下股东转让股权是相对自由的,特别是上市公司的股东,股份在二级市场出售非常便捷。所以,公司法仅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有权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发表评论
郭晶晶:
验证码:   匿名评论

郭晶晶律师主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