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章的效力不能随意否认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5-03-05 08:28) 点击:499 |
2010年4月开张的A公司主要经营以拳击为主的健身项目。 2010年5月5日,A公司与B广告公司签订了一份广告合同,委托B广告公司在某杂志上为其刊登拳击广告,每期广告费5,000元。B广告公司按约刊登了拳击广告,但A公司却迟迟不付广告费,无奈之下,B广告公司起诉A公司要求支付相关费用。 法庭审题过程中,A公司辩称广告合同上所盖的A公司公章系假章,因此广告合同未成立,故不同意支付相关费用。A公司提交法院其现有的公章,经比对,该章与广告合同上的公章在文字排序、笔划粗细上均不吻合。A公司认为,虽然广告刊登的地址是A公司的地址,但广告上刊登的不是公司名称,电话号码也不是公司的;广告合同上公章的产生应该是公司经营期间管理不善所致,按常理应就公司公章被假冒进行报案,但考虑到公司股东之间的情感而作罢。A公司表示,其在庭审中提供的公章是经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并同意提供A公司公章在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材料、刻制公章的发票以及公安机关准许刻制公章的相关材料,但之后却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供上述材料。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A公司否认合同上公章效力的唯一依据是其提供公章,虽然与合同上加盖的公章有所不同,但实践中企业基于各种原因存在两枚公章的情况并不鲜见,这与私刻、假冒的行为不同,此类情况不能简单地以一枚公章否认另一枚公章的效力;而且A公司虽称其提供的公章系经工商管理部门备案,但至审理终结亦未提供有关公章备案、刻制的相关材料;如果存在他人私刻、假冒公章的情形,A公司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A公司并未报案,有悖一般常理。而根据A公司关于公司员工截留公司财产、经营管理失控以及因公司股东之间情感而未报案的辩称,两枚公章的并存应与公司内部管理及公司股东有关,故不排除人员更替等原因所导致。此类原因在未办理作废销毁以及相关公示等手续前,不能随意否认公章的效力。再次,广告合同的签订距A公司成立仅17天,广告内容亦仅涉及A公司的经营场所、地址及联系方式。从合同签订的时间和内容分析,A公司的公章在短期内被外人私刻的可能性极小,且刊登A公司经营场所等有关信息所产生的广告效益仍归A公司享有,故而在通常情况下不存在他人假冒该公司名义的可能。最终法院判决B广告公司与A公司之间的广告合同关系成立,A公司应支付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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