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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条的诉讼时效何时起算?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5-02-05 01:11)     点击:420

案例

  A公司于200811收到B公司提供的货物一批,出具了一张欠条给B公司,没有注明还款日期。B公司因种种原因,一直未向A公司催要欠款。201021日,B公司A公司催要货款,A公司未能偿还。201051日,B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偿还欠款。双方对于该买卖的付款方式和期限任何书约定。A公司辩称,该欠条形成时间是200811日,到原告起诉之时已经超过两年诉讼时效。因此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A公司出具给B公司的欠条没有载明还款期限,只有出具欠条的时间,因此诉讼时效应从出具欠条次日起计算2年,B公司向被告A公司催要货款时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A公司出具给B公司欠条之日并不是B公司权利受侵犯之时,由于欠条没有载明还款期限,双方事先也没有约定付款方式和期限,因此原告依法可以随时向被告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应从原告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原告起诉至法院之时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为被告应支付原告全部货款。

那么,对于没有载明还款期限的欠条,究竟应该从何时起计算诉讼时效。

合同法第62条第4款的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A公司出具的欠条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甲乙双方的债权为不定期债权,作为债务人的A公司可以随时支付货款,作为债权人的B公司也可以随时向A公司主张债权,A公司出具欠条时B公司的债权并未受到损害,只有在B公司A公司主张债权,A公司拒不履行时,B公司的权利才受到侵害,因此诉讼时效应从B公司A公司催要欠款之日起计算,B公司向法院起诉时并未过诉讼时效,A公司应当偿还B公司全部欠款。

但是,如果在本案中甲乙双方在交货前对货款的支付方式有约定,那么,根据法复〔1994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 》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也就是说根据该批复,如果双方曾约定了履行期限,当履行期限届满后,债务人未履行义务而出具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则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权人收到债务人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如果双方并未约定过付款期限,则应适用〔2005〕民二他字第35号批复关于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示 的规定,双方并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也无证据证明双方对合同的履行期限进行约定,因此,该合同属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项、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应从白云农业公司向冯树根主张权利时起算。本案不符合法复〔19943号批复适用的条件。

所以,在交易中,是否约定过交易的履行期限,对于无还款期限的欠条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影响巨大。

本案属于未约定过付款期限,故适用〔2005〕民二他字第35号批复,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主张权利的形式可以是直接向对方主张并给与一定的宽限期,也可以是直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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