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解析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06-27 10:30) 点击:200 |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是指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三)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四)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五)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六)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七)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八)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九)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十)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一)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十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三)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四)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五)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六)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十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一)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手方和其关联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保荐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外部单位人员;接触内幕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由于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外部人员。
禁止内幕交易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和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或公开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的价格。否则: 1、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上市公司的义务
1、上市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2、上市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管理制度。上市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及时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在向本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备。 3、上市公司应在年报、半年报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5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本所和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4、上市公司应在年报“董事会报告”部分披露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本年度公司自查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内幕信息披露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以及监管部门的查处和整改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