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 |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1-08-13 05:55) 点击:635 | ||||||||||||||||||||||||||||||||||||||||||||||||||||||||||||||||||||||||||||||||||||||||||||||||||||||||||||||||||||||||||||||||||
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 2011.7.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script type="text/javascript"> script> <script type="text/javascript" src="http://pagead2.googlesyndication.com/pagead/show_ads.js"> script> 《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经国家税务总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请认真遵照执行。修订后的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 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11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600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认真做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税法及条例的规定精神,现将一些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相关法规—— 二、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三、关于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的问题 上述纳税义务人,应持两处支付单位提供的原始明细工资、薪金单(书)和完税凭证原件,选择并固定到一地税务机关申报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汇算清缴其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具体申报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二)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发放给中方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全额征税。但对可以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能够证明其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按照有关规定上交派遣(介绍)单位的,可扣除其实际上交的部分,按其余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关于纳税人一次取得各种名目奖金的征税问题 (二)纳税人一次取得各种名目奖金,一般应将全部奖金同当月的工资、薪金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对于合并计算后提高适用税率的,可采取以月份所属奖金加当月工资、薪金,减去当月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然后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全部奖金,减去当月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按适用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按上述方法计算无应纳税所得额的,免予征税。 (三)对无住所个人一次取得本条第(一)款所述的各种名目奖金,如果该个人当月在我国境内没有纳税义务,或者该个人由于出入境原因导致当月在我国工作时间不满一个月的,对上述奖金不再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且不再按居住天数进行划分计算。 五、关于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二)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2.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 (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四)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执行。 六、关于稿酬所得的征税问题 (二)个人的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应合并其因连载而取得的所有稿酬所得为一次,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在其连载之后又出书取得稿酬所得,或先出书后连载取得稿酬所得,应视同再版稿酬分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作者去世后,对取得其遗作稿酬的个人,按稿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七、关于拍卖文稿所得的征税问题 八、关于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问题 (二)纳税义务人出租财产取得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征税时,除可依法减除规定费用和有关税、费外,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义务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三)确认财产租赁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以产权凭证为依据。无产权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纳税义务人。 (四)产权所有人死亡,在未办理产权继承手续期间,该财产出租而有租金收入的,以领取租金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九、关于如何确定转让债权财产原值的问题 一次卖出某一种类债券允许扣除的买入价和费用=纳税人购进的该种类债券买入价和买进过程中交纳的税费总和÷纳税人购进的该种类债券总数量×一次卖出的该种类债券的数量+卖出该种类债券过程中交纳的税费 十、关于董事费的征税问题 十一、关于个人取得不同项目劳务报酬所得的征税问题 (一)在几地工作或提供劳务的临时来华人员,应以税法所规定的申报纳税的日期为准,在某一地达到申报纳税的日期,即在该地申报纳税。但准予其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也可固定在一地申报纳税。 (二)凡由在华企业或办事机构发放工资、薪金的外籍纳税人,由在华企业或办事机构集中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十三、关于派发红股的征税问题 <script type="text/javascript"> script> <script type="text/javascript" src="http://pagead2.googlesyndication.com/pagead/show_ads.js"> script> 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十四、关于运用速算扣除数法计算应纳税额的问题 十五、关于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税款的计征办法问题 1.2 全年一次性奖金所得 2.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公式1.2中的费用扣除差额,是指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的情况下,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否则费用扣除差额为0。 十六、关于纳税人所得为外国货币如何办理退税和补税的问题 (二)纳税人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发生少缴税款需要办理补税时,除依照税法规定汇算清缴以外的,应当按照填开补税凭证前一月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补缴税款。 十七、关于在境内、境外分别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如何计征税款的问题 十八、关于承包、承租期不足一年如何计征税款的问题 十九、关于利息、股息、红利的扣缴义务人问题 二十、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 二十一、本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8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715号)同时废止。 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注:1. 表中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2. 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税率表二(全年一次性奖金所得适用)
注:1. 表中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本规定减除费用扣除差额后的所得额。 2. 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所得。
税率表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注:1. 表中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成本、损失)后的所得额。 2. 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税率表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
注:1. 表中的含税级距、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2. 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说明
一、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税率表作了修改,对《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关税率及速算扣除数的计算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自公布以来,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对于减少工薪阶层的税收负担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欢迎。但也有不少法律工作者、税务工作者、广大热心群众来信或在其他有关平台反映了全年一次性奖金所得在征税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借此机会,也对此一并作出修改,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原因:
2. 国税发[2005]9号文件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715号)之间也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将应纳税所得额A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件计算得到的税后所得,再根据国税函[2005]715号文件计算回应纳税所得额B,A与B之间会不一致,于是给税务工作者带来困扰。更有甚者,对于同样的税后所得,存在两种可能的应纳税所得额。比如应纳税所得额6000元与6305.56元,两者的税后所得均为5700元,而应纳税额却是300元与605.56元,相差一倍多。这不仅给国家有关部门在统计人均GDP,人均可支配收入时带来较大误差,也给各企事业单位可以通过计算方法的选择来规避纳税,给税收征纳工作带来隐患。
产生以上问题的根源实质上是一个数学问题。由于速算扣除数是根据税率表计算出来的,不同的税率表可以计算出不同的速算扣除数,因此不同的速算扣除数是与其相对应的税率表配套使用的。当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其除以12的商数来确定税率时,实际上已经改变了税率表中的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此时速算扣除数就需要重新计算,而不能再沿用根据工资、薪金所得的税率表计算出来的速算扣除数了。
三、人民币汇率的公布,已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因此也作相应修改。
四、此外,对条文的顺序做了相应调整,对个别文字做了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