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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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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两个公司签约,用人单位逃避赔偿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1-07-16 04:55)     点击:391

 

     2008年7月1日H先生与甲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月薪3000元。甲公司与乙公司都属于同一个集团公司。合同期满后,2010年7月1日,集团用乙公司与H先生签订了新的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因为自己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作内容都没有变化,工资还涨了500元,所以H先生也没有在意,认为自己还是在这家集团工作。

    2010年11月,公司忽然通知H先生解除劳动合同。公司的理由是经营不善,要裁员。H先生表示:要离开可以,必须将根据劳动合同法应该给的赔偿给足了。H先生认为自己在公司工作了近2年半,公司应该给自己5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金。

     公司只同意给一个月的补偿金,H先生与公司谈崩了。于是,H先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在立案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告知H先生他签的两份合同是两个不同的公司,只能以后面的乙公司作为被申请人,甲公司要作为第三人。H先生对于法律是门外汉,就按立案人员的要求填写了两份申请,分别将乙公司列为被申请人,将甲公司列为第三人;要求乙公司支付一个月经济赔偿金,甲公司支付4个月经济赔偿金。

     开庭时甲公司提出异议,认为甲公司与此案无关,不应被列为“第三人”。仲裁员也认为甲公司与H先生和乙公司之间的案件的判决结果没有利害关系,H先生应该另行提起仲裁。H先生撤回了追加第三人的申请。这个案子很快仲裁完毕。因H先生在乙公司工作不满半年,所以裁决乙公司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赔偿金。

     H先生随后单独以甲公司为被申请人提起劳动争议仲裁。H先生要求甲公司支付4个月的经济赔偿金。甲公司答辩认为: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已经于2010年6月30日终止,此后H先生自主与乙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与H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是乙公司,甲公司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因此无需支付H先生赔偿金。仲裁员认定了H先生提供的两份合同,并据以裁决支持了甲公司的答辩,驳回了H先生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的仲裁申请。

    H先生的第一次仲裁赢了,仲裁裁决支持了要求乙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的申请;H先生的第二次仲裁输了,仲裁裁决驳回了要求甲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的申请。两次仲裁分开来,仲裁裁决都是正确的。

     从案件的处理结果来看,用人单位通过用两个公司与H先生签订劳动合同,成功地逃避了应向劳动者支付的4个月的经济赔偿金。而H先生的维权无疑是失败的。问题出在哪里呢?

    由于H先生对法律是门外汉,立案时没有专业律师的帮助,导致在立案之初就犯了一个程序上的错误:错误地将甲公司列为第三人,将仲裁申请分割开来。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iii]的规定,H先生在甲公司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乙公司的工作年限,乙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的赔偿金应按H先生工作近两年半的年限计算。所以H先生应只列乙公司为被申请人,要求乙公司支付5个月的赔偿金,而不必列甲公司为第三人,更不应该将5个月的赔偿金分成两部分,向乙公司主张1个月的,向甲公司主张4个月的。这一错误直接导致第一次仲裁否定甲公司为第三人,而仅支持了一个月的赔偿金申请;第二次仲裁认定甲公司没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上述工作年限合并计算的问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73号)[iv]第十八条也有解释。H先生的情况在形式上正属于举例说明部分列举的“在关联企业之间、集团企业内部调整劳动者的具体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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