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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立功
王立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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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1401200710684380
  • 资格证号:A20051401070063
  • 地区:山西-太原
  • 手机:13834503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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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从事律师工作多年,为了证明自己的实力,05年参加了国家司法考试,以388分的高分通过(当年山西省最高分是406分),拿到了司法部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本)。06年承办了在全国轰动的“无名尸”案,中央电视台“道德与观察”栏目曾以“哭泣的骨灰盒”为题进行了5次播出,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曾在全国作专题进行讨论,三晋都市报等进行了连载。07年应邀在山西电视台经济频道对“少年猝死网吧案”进行点评。执业特点:平时:多思考、少说话;开庭时:多思考、多说话、说对话。喜欢钻研业务,逻辑性强、条理性好,对事情讲究控制,不说大话、诚实待人。专业特长:行政诉讼、合同纠纷、刑事案件、侵权纠纷、劳动案件执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提供优质服务QQ号:1260760538或95233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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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 护 词———关于王恩林、王恩斌故意伤害赵建军一案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0-06-12 06:27)     点击:620

 

           
———关于王恩林、王恩斌故意伤害赵建军一案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接受王恩林、王恩斌故意伤害赵建军一案的被告王恩林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
在此之前,我研究了汾阳市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王恩林。现在作具体的答辩,请合议庭予以采纳。
一、王恩林与王恩斌没有意思联络,不构成共同犯罪
12008.6.25日下午,王恩斌叫王恩林打受害人时,王恩林并未答应要打受害人,王恩林只是要找赵建军问问为什么总是欺负他弟弟。两个被告没有共同的意思联络,伤害他人的故意是单方面的,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根据《刑法》第25条的规定不构成共犯。
2被告王恩林没有进厨房,在厨房外王恩林也没有用划火棍伤害过赵建军头部。
 
                 二、王恩林没有进过厨房
1受害人的陈述与两个被告的供述相矛盾:
受害人赵建军2009.7.10日给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第1页:问:“你把当时你进了厨房的情况详细的讲一下”答:“当时,我进了厨房就躲到门后面,我看见王恩林、王恩茂就追进了…”
被告王恩林2009.6.29日给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第3页:“我们追到厨房门口,就开始推门,推了半天就推开一点,我四弟王恩茂就进了厨房…”
被告王恩斌2009.7.7日给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第3页第16行:“我和我二哥将门推开,就将门子推的将赵建军夹在门后,就将他手中的划火棍夺了,我和我二哥、四弟将赵建军从门后拖出来就打…”
三个人说的进厨房的人不同。
2证人许冬生和证人许江涛之间的证言矛盾:
许冬升2009.9.1给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2页第9行:“王恩林他们就进了厨房,就将厨房门关住,但没有全关住,门子夹的软胶管咧。我就将门子推开,看见管子跌到地上了,江涛在门子后面站的咧,赵建军被王恩林、王恩斌、王恩茂在厨房内的锅炉前围住打咧。
许江涛2009.9.5给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3页第9行:
问:“赵建军进了厨房后,是谁将门推开的?”
答:“就是王恩林一个人推开的。”
问:“王恩林进了厨房后,王恩斌、王恩茂在干什么?”
答:“我从窗户上看见王恩斌、王恩茂在厨房外面站的咧
二个人说的进厨房的人不同。
3证人程俊兰的证言前后矛盾;证人张述俭的证言与案件无关联,无证明力。
程俊兰2008.6.28给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2页第8行:“我正在院接水,看见赵建明跑下来(头一个)……”在院子里接水,怎么能看到院子外面的情况?
张述俭2008.6.28日第1页:问:“2008625日发生的打架,你在场吗?
答:“不在场,不打了以后我才来的。”张述俭并没有看到事情经过。
4证人任全保和证人张德文只看到厨房外发生的事情,并没看到谁进过厨房
任全保2008 6 28给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3页第3行:“王家兄弟三人就追,到了下面的情况就不清楚啦”。任全保并没有看见打架过程。
张德文2008.6.28给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3页第15行:问:“当时你听到坡下面打起来了,下去看见什么了?”
答:“赵小明在地上爬的,他们兄弟三人围着乱打咧,他二哥哥火棍打赵小明身上,具体打的哪个部位不清楚了。”张德文认为王恩林打了,但没有看到谁打的受害人头部。
5没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勘验笔录等客观性较强的证据(比如王恩林的脚印)证明王恩林进过厨房。
三、当时厨房不一定有划火棍,即使有也应在门后而不是门口
赵建军2009.7.10给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1页倒数第2行:
问:“划火棍在什么地方?”
答:“就在厨房的灶台门口,我往门后躲时就看到了划火棍在灶台跟前立的咧”
程俊兰2008.6.28给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3页第1行:“我知道厨房门后有一2尺来长的铁火柱,打完架后拿火柱在外面扔的”。
  辩护人认为,相对来讲,程俊兰的证言可信度较高,因为她与本案当事人无利害关系.但是,并不能证明当天有人使用划火棍打过人可以认为划火棍放在门后而不是门口。王恩林当时并没有进厨房,即使进了厨房,因为划火棍不在门口而在门后,他也不可能首先拿上划火棍。赵建军说他进厨房后躲在门后,所以唯一的可能就是受害人先拿到划火棍打某一个被告时被该某一个被告夺走了。因此,该案还存在正当防卫的问题,请法庭予以考虑这一情节。
四、许江涛当时并不在厨房
赵建军的陈述和王恩斌的供述与证人许江涛的证言矛盾
1赵建军2009.7.1给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1页:
问:“你把当时你进了厨房的情况详细的讲一下”
答:“当时,我进了厨房就躲到门后面,我看见王恩林、王恩茂就追进了,王恩林手中拿着划火棍,他俩就往柜子那走,”
赵建军2009.9.5给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1页倒数第3行:
问:“你进了厨房后,厨房内是否有人?”
答:“我记不得有人。”
2王恩斌2009.9.17日给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第2页第9行:
问:“根据我们的调查,当时厨房内还有人,你是否看见?”
答:“没有。”
3许江涛2009.9.5日第4页第7行:
问:“在打架过程中,你在厨房的什么位置?”
答:“我一直厨房柜子跟前站的”
受害人能看见被告往柜子那里走,却没看见站在柜子跟前的许江涛?许江涛是当时站到厨房里的唯一一位证人,亲眼目睹了打架过程,为什么任全保、张德文、程俊兰的证人证言都产生于2008年而许江涛这样一位非常重要、欲证明王恩林有罪的证人证言在2008年没有出现?是公安机关当时没有对许江涛询问,还是当时的询问笔录因为某种原因给丢失了?本辩护人认为,根据受害人的陈述和被告王恩斌的供述,应该认定当时许江涛不在厨房内。
 
五、王恩林未在厨房里伤害过受害人
1如前所述,在谁进过厨房这件事情上,两个被告之间的供述矛盾,被告的供述与受害人的陈述矛盾,证人许冬升与证人许江涛之间的证言矛盾。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应该认定王恩林没有进过厨房,未在厨房里伤害过受害人
2赵建军2009.7.10给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1页:
问:“你把当时你进了厨房的情况详细的讲一下”
答:“当时,我进了厨房就躲到门后面,我看见王恩林、王恩茂就追进了,王恩林手中拿着划火棍,他俩就往柜子那走,我就赶紧从门后往出跑,我刚出门子23,就被王恩林追出来用划火棍将我头部打了一棍,我被打的跌倒,当时就昏迷了、、、、、、”,受害人的陈述说明是在厨房外受到的伤害.
六、在厨房外王恩林没有打过受害人,更没有用划火棍打过赵建军头部
1受害人赵建军2009.7.10给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1页:
问:“你把当时你进了厨房的情况详细的讲一下”
答:“当时,我进了厨房就躲到门后面,我看见王恩林、王恩茂追进了,王恩林手中拿着划火棍,他俩就往柜子那走,我就赶紧从门后往出跑,我刚出门子23米,就被王恩林追出来用划火棍将我头部打了一棍,我被打的跌倒,当时就昏迷了、、、、、、”往前走怎么能看到后面打你的是王恩林?怎么能看到打你的工具是划火棍?
 
2证人许冬升2009.9.1给公安机关做过询问笔录,证言产生于09年,缺乏证据的及时性,不能据此认为王恩林打过受害人, 证言中也没有证明王恩林打击的部位。
3张德文2008.6.28给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3页第15行:问:“当时你听到坡下面打起来了,下去看见什么了?”
答:“赵小明在地上爬的,他们兄弟三人围着乱打咧,他二哥哥火棍打赵小明身上,具体打的哪个部位不清楚了。”
张德文2009629给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第2页倒数第1行:问:“有没有要补充的?当时和你一起去厨房的人都有谁?”答:“没有了,任全保、晶晶(哑巴)、伍儿(大名不详)
可是,2008628日公安机关对任全保询问的第3页第7行是这样:问:“当时你们下去看了没有?”答:“过了十来分钟我下去的。”
证人张德文受雇于赵建军,证言没有证明的效力,也没有证明王恩林打击的部位;当时任全保并不在现场,张德文却说在现场,据此,张德文已失去作证资格。
4王恩林2009.6.29给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第3页:“赵建军一开门就拿着划火棍往出跑,我四弟王恩茂按着划火棍,恩茂就夺了划火棍,正好有地上有2寸的管子就将我和建军就绊倒,我刚跌倒就听见木板断裂的声音,我就往起站,站起来就问王恩斌将划火棍拿过来,我就用划火棍朝赵建军胯部打了一棍、、、、、、”王恩林没有打头部。
5王恩斌2009.7.7日给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第3页第16行:“我和我二哥将门推开,就将门子推的将赵建军夹在门后,就将他手中的划火棍夺了,我和我二哥、四弟将赵建军从门后拖出来就打,打中间,我二哥和赵建军就跌倒在门外,赵建军摁的我二哥。”王恩斌认为王恩林没有打赵建军头部。
 
6没有铁棍子这个物证,更没有提取到铁棍子上王恩林的指纹。赵建军认为王恩林打其头部的陈述没有其它证据印证
《刑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虽然王恩林供述自己用铁棍子打了受害人胯部一下,但是没有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客观性较强的证据印证。
距离案件事实比较近的证人之一许冬升的证言缺乏证据的及时性,证言不能采纳。距离案件事实比较近的另一位证人许江涛的证言疑点很多,和受害人陈述矛盾,证言不能采纳。
 张德文是受雇于赵建军,属于污点证人,证言不应该采纳。任全保第一是受害人的厨师,属于污点证人,第二没看见打架过程,证言缺乏关联性,证言不可以采纳。
程俊兰知道平时厨房门后有一划火棍,但并不能证明当天那根划火棍也在;听见厨房有人喊了一声“妈咧”,但不能证明是谁在喊和因为什么喊叫。张述俭打架时并不在场。 
 因此辩护人认为虽然被告王恩林供认自己打过受害人,但是因为证人证言前后矛盾、有的证人与受害人有利害关系、厨房里无被告脚印、无所说的作案工具等理由,伤害过受害人的供述无法成立;证明王恩林打赵建军头部的证据只有受害人的陈述,无法印证。
王恩斌叫王恩林时,王恩林只是要上去看看为什么受害人总是欺负他弟弟,两个被告之间在伤害受害人这一点上意思并没有达成一致,没有意思联络,不构成共犯.。退一步讲,即使认定属于共同犯罪,王恩林也是从犯(因为是王恩斌叫的王恩林、王恩斌还说即使自己卖了三轮车也要打赵建军),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综合以上意见,辩护人认为证据无法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程度,综合考察证据后也得不出王恩林构成犯罪这样一种唯一的结论,根据疑罪从无的刑罚原则,对王恩林应作出无罪判决。
 
 
此致
 
汾阳市人民法院
                 
                                                    辩护人:王立功律师
                                                      
201023
重伤结果的法定刑是三到十年,四月三日,当事人打来电话,判了三年而且适用了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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