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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赔偿归责原则、赔偿项目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2-08-26 21:29)    点击:461
        一、赔偿的归责原则
  首先由交强险强制赔偿,不足的分下列情形确定:
  a机动车和机动车,过错一方承担,都有过错的按比例承担;
  b非机动车和行人无过错的机动车赔偿;有过错的减轻机动车责任,机动车无过错的赔偿不超10%;
  c非机动车或者行人故意,机动车不赔。
  二、赔偿权利人
  1受害人本人(未死亡的);
  2近亲属(已死亡的):按顺序,第一顺序(父母、配偶、子女)第二顺序;
  3还有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抚养义务的被抚养人,如没有办理收养手续的孤儿等;
  三、侵权主体
  1免费搭乘的:适当补偿;
  2出借人:看有无过错(如车辆本身缺陷,借与人有无驾驶证等),没有获利和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由实际使用人承担。 
  3旅游、客运过程中:合同违约或侵权,二者择其一
  4法定赔偿义务人:强制第三者险保险公司列第一被告(商业险不可以,只能在判决赔偿后补偿被保险人)
  四、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
  1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一般伤害
  A医疗费 
  第19条截止法庭辩论终结前,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B误工费
  第20条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C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D交通费: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E住院伙食补贴: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F营养费: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3致残的
  A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B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C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D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E精神赔偿
  4死亡的
  a丧葬费: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b死亡补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c被抚养人生活费:(见上) 
   d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精神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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