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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罗湖汽车站交通事故:5死5伤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2-02-20 13:48)    点击:956

案情回顾:

2011年12月27日中午1时10分,一辆深圳籍大客车行驶至深圳市罗湖商业城长途客运站,失控冲向人行道,造成5人死亡,5人受伤。

目前,事故原因调查等善后工作正有序进行。

案情分析:

本案中,根据司机的主观因素不同可能侵犯了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这两罪主体都是自然人,单位不会成为犯罪主体。但是单位必须承担民事责任。

案件仍在调查中,在本案中,假设司机是故意的,故意可以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积极追求或者是放任)。由于车站时一个公共场所,春运期间人山人海,如果司机故意制造危险事故的,无论当初的犯罪动机是什么,都将会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行为所侵害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构成威胁

若假定司机的主观是过失造成,按照目前报道所说,司机是该汽车站一名优秀的员工,思想品德良好。且据司机陈述,当所有乘客都下车后,他正准备要把汽车泊好位置,汽车引擎就出事故,不受控制,以致照成这起重大事故。这种情况下,由于汽车站应认定为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乘客虽然已经下车,但是汽车停泊归位是汽车结束运载的最后流程,应理解为尚处于交通运输的过程中,且事故造成5死5伤的严重后果,符合我国刑法第133条所规定的交通肇事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两者最大的区别是主观要件和客体不同,前者是故意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后者是过失犯罪,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当然两者在量刑上也是有很大差别的。

无论最终判决如何,由于现在交通条件越来越发达,小轿车的使用者也越来越多,汽车、小轿车等各种交通工具是人们外出必不可少的媒介手段。为了保障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运行公共交通工具的单位,如汽车公司,应该加强交通工具的管理,在运行交通工具之前应做好各项检查修理工作,还应该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严格的开车守则。与此同时,交通管理部门不仅要管理道路上的交通安全,也应该对交通公司的管理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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