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携女移民国外 需要前夫签字同意 困难重重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2-02-20 13:45) 点击:1037 |
案情: 李某(化名)育有一女,因性格不和和生育观念不一致,与前夫商某(化名)已离婚,断绝联系有四年多了。当初李某年轻与商某彼此相爱,未婚怀孕。然而男方不想结婚,女方对男人也厌倦,决定分手。然而女方李某珍惜这条小生命,想把女儿生下来并上户口,于是与男方商某协商结婚,待女儿出世随她上户口后再离婚,男方商某同意。事情很顺利,女儿出生后,李某就与商某协议离婚,并做了公证,之后就断绝联系了。现李某欲移民澳洲,但是需要有前夫签字证明同意其携女移民,并做公证。然而李某与前夫商某已断绝联系4年多,且未去过前夫家乡,也未见过其家人,不知商某去向,也无法取得联系。现根据其前夫商某原来旧一代身份证的地址,拿着已公证的离婚协议书和商某的旧一代的身份证,去当地公安机关查询此人,系统查询不出此人。当地公安机关也不愿意出具证明其前夫下落不明,现其前夫商某已成为假身份了。李某欲至法院以其女儿的名义申请宣告其失踪。李某将情况情况向法院进行了说明。法院认为,受理案件时必须有明确的被告,且申请必须有当地公安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出具的其前夫下落不明的证明,然而两个条件李某都不具备,法院也没办法受理。于是法院裁定驳回了刘某的起诉。李某得不到法律救济,仍深陷痛苦的折磨中。 案情解析: 本案困难的焦点是:商某身份不明;商某失去联系;商某原旧身份证的当地有关机关查询不了其次,不予出具商某下落不明的证明。这三座大山死死地挡住了李某的维权之路的前进。对此,我的观点如下: 首先,婚姻登记办理时要求不严,造成本案商某持假身份证明办理了登记,婚姻登记制度亟待完善。 其次,当事人李某对结婚这件人生大事过于草率,没有核实商某的身份真假,就与其结婚,才造成今日这种局面。 再次,在我国,伪造身份证的现象仍然普遍,我国对身份证等证件的管理仍需加强。且违法、犯罪分子伪造身份证等证件的违法手段结合了现代技术,难以分辨真假,这犯罪现象也一直居高不下,我们应该思考如何完善证件的管理制度和提高打击这种违法犯罪现象的方法。 最后,法律救济渠道不通畅。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就此种情况作法律解释,未提供法律救济渠道,使当事人陷于求助无门的尴尬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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