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合同纠纷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0-11-29 10:47) 点击:555 |
案情简介:这是某个建筑公司与一个上市公司的拖欠工程款项纠纷,我作为建筑公司的代理人。共涉及三个合同,由于合同中有仲裁条款,因此,在北京市仲裁委申请仲裁。三个案件分别立案,合并审理,这个是其中一个案件的代理意见。 民事代理意见 仲裁员: 北京市中翔律师事务所接受北京××建筑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与××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关于《×××项目D座室内装饰工程合同书》的工程欠款纠纷仲裁案件的代理人,庭前仔细阅读了相关资料,庭审中认真听取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就涉及的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 被申请人将支付《××商务中心内装饰改造及××A座6层办公室地坪工程施工协议》的78万元合同款项混到本案之中,减少了其应支付的工程欠款;并且将其他两个《××项目》及《×××楼》合同所欠工程款项混到本案中,规避其应承担的其他两个案件的仲裁费用及赔偿损失的责任,本案的所欠工程款为7032653.61元,被申请人所辩称的没有事实依据。 1、被申请人认可的欠款金额与申请人所主张的相差78万元,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补充证据一:《××商务中心室内装饰改造及××A座6层办公室地坪工程施工协议》(下简称××项目)及补充证据二:发票。可以明确地看出,这78万元是补充证据一的合同总价。按照《××项目》协议第五条第二款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741000元(780000*95%)数额,剩余的390000元(780000*5%)质保金是在一年保修期之后支付”。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号仲裁被申请人所付的款项》中第三项支付741000元及第九项支付39000元,共计78万元,是按照《××项目》合同约定如期履行。其辩称的是支付×××项目工程款的事实不成立。 2、补充证据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结算三个合同最后一批工程款项时,在2008年4月24日,申请人给被申请人开具了三张发票,数额为7032653.61元、211000.00元、1000000.00元,分别对应×××项目、××项目、××楼项目三份合同的未付工程款项。如果按照被申请人的答辩,只欠×××项目的工程款,申请人就无需在同一天同一时,开出发票号码为××、××、××彼此相连的三张发票,只需开具一张就可以。只因被申请人也需分别入到相应的应付帐款明细之中。 因此,作为一个上市公司,其财物账目设置及管理应该是完备详尽的,每一次付款被申请人的基建部及财务部都有偿付哪一工程的记载,被申请人故意混淆上述的事实。通过上述混淆行为,不但减少了其应支付的工程欠款,同时也规避了其应负担的其他两个案件的仲裁费用及赔偿损失的责任,本案的所欠工程款为7032653.61元,被申请人所辩称的没有事实依据。 二、被申请人辩称的工期延迟的事实不成立。 首先,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四:《××项目的工程签证记录》共计三十四页。 单列出几个很典型的例子: 从以上列表可以看到,即便有工期延迟的情况也是由被申请人反复的设计变更、增设项目以及拆除重做原因造成的。 其次,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14条:“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该条包含6款规定,其中第5款就是:“索赔价款结算,具体规定为:发、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受损方按合同约定索赔。说明双方在具体施工中如有因履行瑕疵违约罚款事项是应在工程结算中反映的,是工程结算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因此,关于工程完工固定期限的约定由双方的签证行为已经变更为实际施工完毕之日。被申请人的辩称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三、 申请人关于逾期利息及赔偿损失的请求是有法律依据的。 第一、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7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款利息记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三个项目都按一年期计算:××楼项目74700元、××项目15761.70元、×××项目547290.22元,共计:779600.92元。 第二、由于被申请人没有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在我公司一再的催促通告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仍未履行约定,我公司无奈申请到仲裁庭,增大了我公司要回工程欠款的成本,造成了损失,根据《合同法》112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的规定,被申请人应赔偿我公司的损失,仲裁申请费用及律师费。 由上,被申请人应依据法律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及赔偿损失。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辩称没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作为财物账目完备详尽的上市公司,故意混淆合同的数额,故意混淆已付数额的合同,期望达到减少其应付的工程欠款,同时规避其应承担的其他两个案件的仲裁费用及赔偿损失的责任。而我国民法、合同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立法精神就是提倡诚信经商,保护守约方,惩罚违约方,针对此案被申请人占用申请人的资金,用于自已的经营,使申请人的经营陷入困顿,更应让其付出应付的代价。建议仲裁庭充分考虑申请人的代理意见,全面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代理人:王娇艳 二零零八年七月七日 案件结果:最后,本案仲裁庭采纳了代理人的意见,全面支持了我方的仲裁申请,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三个合同的工程款、利息及律师代理费。现款项已全部履行完毕。(有删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