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贿赂案件著名辩护律师王万雄:主动交代行贿构成自首但不是立功 |
分类:法学论文 时间:(2015-06-05 04:42) 点击:304 |
我正在阅读D某行贿上诉案的卷宗材料。在卷宗材料中我看到了该案一审辩护律师的辩护词,其主要辩护观点是:D某主动交代了行贿行为,检察机关因此查实了K某受贿事实,D的主动交代行为属于刑法上的立功。一审法院未采纳一审辩护律师的观点。 对此,我不能保持沉默,说上几句。 主动交代行贿事实并由此破获他人受贿案件的,其中揭发他人受贿犯罪的内容属于如实供述行贿事实的一部分,可构成行贿罪的自首。 具有行贿罪自首情节的,符合刑法第三百九十条条第二款关于“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公诉机关可根据具体案情并依法作出不予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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