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律师王万雄:运用专家辅助人规则维护被告人权益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5-03-19 10:28) 点击:168 |
鉴定意见是刑事诉讼的法定证据。一纸鉴定意见在很多时候可以决定被告人的命运。鉴定意见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能力,需要在庭审中充分质证。因为侦查人员、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及裁判法官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才聘请能够解决案件中专业问题的鉴定人进行鉴定。然而,如果没有专门知识的人辅助诉讼各方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的话,那些虚假鉴定、错误鉴定将很难被法官发现,冤候错案也就在所难免。因此,新的刑事诉讼法设置了专家辅助人规则。遗憾的是,本人很少见有律师同行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充分运用这一规则来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本人在几个案件中有所运用,效果不错,故将有关条款摘录于下,以期引起重视。 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3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第192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7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申请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不得超过二人。有多种类鉴定意见的,可以相应增加人数。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出庭的有关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44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提出申请,以及办案部门或者侦查人员对鉴定意见有疑义的,可以将鉴定意见送交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提出意见。必要时,询问鉴定人并制作笔录附卷。”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40条规定:“必要时公诉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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