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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破产的局限性及债权合同的有效条件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1-21 11:55)    点击:275

  非破产的局限性及债权合同的有效条件

  非破产的局限性:

  一、 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二、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款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

  三、 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

  四、 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

  五、 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

  六、 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

  七、 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八、 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

  九、 职工向企业的投资,不属于破产债权;

  十、 清算组为清算工作的需要的借贷而形成的破产企业的新的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十一、大道的破产企业留守人员的工资,劳动保险不属于破产债权;

  十二、大道的债务人的幼儿园、学校、医院等公益、福利性设施,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能作为破产财产分配;

  十三、大道的其他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没有确定为破产债权的债权。

  债权合同有效条件:

  1)合同债权须合法有效。成为质押标的合同债权应当是合法有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债权。首先,以不存在、无效的、已经消灭的合同债权设定质押,即为标的不能,质押无效。其次,存在法律瑕疵的债权亦不宜质押,如可变更、可撤销的债权。此类债权在被变更、撤销前,效力待定,有不可预测性,最终会给质权人带来风险。最后,诉讼时效已届满的债权不宜质押。此类债权中,质权人主张第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请求得不到法律的保障,担保的目的无法实现,因此不宜质押。

  2)合同债权须具有可转让性。设定质押的合同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这是由质权最终实现的方式决定的。当主债务人违约,债权届时未得清偿时,债权人作为质权人就获得了出质债权的请求权,要求第三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此时,相当于出质债权的权利主体发生了变更,即质权人取得了出质债权之权利人的地位,成为第三债务人的债权人。这与债权转让并无二致。而依各国法律规定,不具可转让性的债权不得转让。鉴于此,不具转让性的债权也不能用于质押。不具转让性的合同债权主要包括: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的债权人的活动为基础产生的债权;不作为债权,如竞业禁止之债权;属于从权利的合同债权,如保证债权、抵押债权不得单独转让;具有人身性质的债权。

  按照当事人之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特别约定禁止对方转让债权。该约定与合同其它条款一样,是合同内容之一,具有法律效力。违背该约定而转让则产生无效的后果。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或限制转让的债权。如我国担保法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此外,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的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当事人在转让权利义务时,必须经过原批准机关批准。如未获批准,则转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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