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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清理的方式及债权凭证的作用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1-21 11:54)    点击:277

  债权清理的方式及债权凭证的作用

  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作为营业外收入,计入当期损益。其中,相关重组债务应当在满足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条件时予以终止确认。

  债权清理的方式:

  1、重新审核签订偿还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清缴欠款。

  2、债权清缴与财政扶持和抹帐等相结合、实施综合清欠。

  3、鼓励企业发展,对成长性较强的生产型企业欠款,采取债权转股权或债权转投资,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4、规范债权转让方式,债权转让必须依法签订协议,办理公证。

  5、明确分工。清欠目标分解到部门,落实到个人,并配套相应的激励措施。

  6、债权清理回收的资金、物资、股权全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防止侵占、挪用债权清理回收物资和资金的现象发生。

  债权凭证的作用:

  由于这一制度的确在一定程度上使部分执行"死案"、"难案"得到了解决,"债权凭证"做为一项能够"有效解决执行难"的新生事物,被各地法院在实践中推广使用,并得到了最高法院的承认和许可,从而在全国法院系统推广使用。并逐步形成了一套比较规范的发放债权凭证制度。

  (一)债权凭证的发放条件

  第一是债权凭证的发放必须以申请人的自愿为前提,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申请人接受债权凭证。由于债权凭证不具有判决书、裁定书可以依法律程序强制性发放或者留置送达的性质,因此,各地法院普通规定,债权凭证必须征得当事人同意或者当事人提出申请后方可发放。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要求债权人接受债权凭证。

  第二是必须是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并且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方可发放债权凭证。由于债权凭证在实际上起到了终结执行程序的作用,因此,如果发放了债权凭证,就意味着执行案件的终结,此后,除非申请人再提出新的线索和证据,否则将不予以恢复执行。因此。发放债权凭证必须慎重,只有在穷尽了一切执行手段后,才可以发放。

  第三是债权凭证裁定的作出必须经合议庭合议,执行员不得自行作出。同上文所说,债权凭证的发放必须严格进行,不得随意发放。

  第四是属于金钱给付的执行案件;其他类型的案件构不成债务关系,因此不得发放债权凭证。

  第五是在法定申请执行期限内或执行过程中才可以发放债权凭证。

  (二)债权凭证的收缴和撤销

  出现债务人清偿了全部债务,债权人书面表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债的标的物提存,债的抵销、混同,债务人死 亡,又没有遗产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终结,以及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情形的,法院 可以收缴和撤销发放的债权凭证。对债权凭证持有人拒不缴销的,法院可以公告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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